北京等多地出台民办教育帮扶政策
发布时间: 2020-04-23 来源: 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发布者:yuzijie
一、 北京市
2020年3月1日,北京市教委率先发布了疫情期间针对民办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新政、民办幼儿园相关补贴及帮扶措施、教育机构年检和考核推迟等民办教育帮扶政策和措施。
(一)为进一步减轻疫情对民办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影响,促进稳定健康发展,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减免房租、延期纳税等措施。
1. 市区属国有企业减免房租
教育机构承租北京市及各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办学活动,依照防疫规定延期开学或暂停培训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教育机构减免房租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2. 允许教育机构延期纳税
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教育机构,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两项措施适用于经各区教委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含备案的社区办园点)和教育培训机构,经市教委审批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申请备案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文中统称为“教育机构”)
两项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市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二)为进一步减轻疫情对民办幼儿园的影响,促进稳定健康发展,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补贴及帮扶措施。
1. 按时足额发放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
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且符合市级财政补助条件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按照2020年1月的在园幼儿数,将2020年1至6月的生均定额补助给予一次性预拨,保持园所和教职工队伍稳定。
2. 帮扶民办非普惠性幼儿园
对运转困难且在解决区域“入园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民办非普惠性幼儿园,按照班数给予帮扶。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具备条件且有意愿的民办园转普,转普的各项补助从2020年1月拨付,保教费从2020年1月按照普惠园价格收取,转普后退还幼儿家长相关费用。
具体帮扶措施由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出台具体办法。
相关措施适用于经各区教委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含备案的社区办园点)。相关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市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三)北京市教委日前表示,为进一步减轻疫情对民办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影响,促进稳定健康发展,将适当推迟对教育机构的年检和考核。原定在上半年开展的教育机构年检和考核可推迟至下半年进行,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教育机构招生资格可顺延至2020年下半年)。
该项措施适用于经各区教委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含备案的社区办园点)和教育培训机构,经市教委审批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申请备案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统称为“教育机构”)
(信息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http://jw.beijing.gov.cn/)
二、上海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全力防控疫情
支持民办托幼机构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区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做好民办托幼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民办托幼机构(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和依法取得托育服务告知书的民办托育机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以下简称“惠企28条”)等政策文件规定,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现就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民办托幼机构平稳健康发展相关举措通知如下:
(一)鼓励减免房屋租金。
民办托幼机构租赁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和行政事业单位自有房屋办学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租金。租赁集体资产经营用房的可参照执行。鼓励其他各类出租主体减免租金。对间接承租的民办托幼机构,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确保其最终受益。主动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民办托幼机构减免房屋租金的申请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统一受理,协调有关部门推进落实。营利性民办托幼机构减免房屋租金按照“惠企28条”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办托幼机构加大信贷投放,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效率。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贷款到期、受疫情影响存在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民办托幼机构,银行结合机构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适当给予贷款展期、延期付息、免收罚息等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
(三)统筹支付购买学位费用。
对提供小区生学位的民办幼儿园,各区根据民办幼儿园提供学位的数量以及本区购买服务的标的,在疫情防控期间统筹支付费用,缓解民办幼儿园的资金困难。
(四)给予职工培训费补贴。
在疫情防控期间,民办托幼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开展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经备案认可的培训成本的95%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600元。
此外,各类民办托幼机构可参照“惠企28条”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申报纳税,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时间、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优化职工聘任机制、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等政策。区教育局等主管部门对民办托幼机构防疫工作加强指导,积极畅通民办托幼机构防疫物资配备渠道。
疫情结束之前,民办托幼机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活动。民办托幼机构及其举办者应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稳定教职工队伍,获得的各类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抽逃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本通知适用时间自2020年2月至托幼机构开园前(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除外)。对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相关政策,民办托幼机构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7日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http://www.sh.gov.cn/ )
三、浙江省
2020年3月19日,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疫情期间民办学校(幼儿园)帮扶工作的通知》,针对当前疫情给民办学校(幼儿园)带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求各地及时给予财政补助临时支持、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减免政策等措施。
(一)及时给予财政补助临时支持。
对无法正常开学的民办学校(不含独立学院,下同)、幼儿园,各地应结合实际及时给予临时性支持,尤其是按学期收费2020年延迟开学而暂无学费收入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可采取一次性预拨、年终清算等方式给予补助,支持疫情下办学办园和教职工薪酬支出所需。
(二)有效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减免等政策。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当地人力社保、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帮助民办学校、幼儿园落实政策,根据学校性质分别兑现免征或减半征收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等政策;受疫情影响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积极落实房租减免补贴政策。
各地要贯彻《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对于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办学的民办学校、幼儿园,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免收租金等实施细则。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补助。
(四)统筹做好物资供应等工作。
各地要落实好《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1号)精神,及时有效地将辖区内民办学校、幼儿园纳入当地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加强通盘考虑,统筹做好防疫物资的调配、供应工作,尤其要提供平价的防疫物资采购申购渠道。各地要充分评估疫情对民办学校、幼儿园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主动研判形势,及早谋划方案,重点了解开学复工、物资供应、职工薪酬、队伍稳定、学生(幼儿)资助、房租减免等工作,对存在困难的,要落实专班专人,及时协调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帮扶,确保办学办园稳定。
在疫情防控及今后一段时间,各地出台相关纾困政策的,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幼儿园实际情况,做好对接协调工作。
(信息来源:浙江省教育厅http://jyt.zj.gov.cn/)
四、合肥市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应对当前疫情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等,下同)带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防疫物资供应。
把民办学校纳入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体系,统筹做好防疫物资的调配、供应工作,提供口罩、消毒液、额温枪等防疫物资采购申购渠道。市财政局安排的扶持民办学校专项经费,可由各民办学校用于本校疫情防控物资、设备采购等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落实学前教育经费。
2020年春季市级学前教育补贴类奖补资金,可按照2019年秋季奖补数额兑现给受奖补的幼儿园,奖补资金可临时用于疫情期间幼儿园人员工资等支出周转。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从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保障普惠性幼儿园平稳运转。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转为普惠园,转为普惠园后奖补资金从2020年春季学期兑现拨付,保教费从2020年春季学期按照合同约定价收取,多收部分及时退还幼儿家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开展疫情防控培训。
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疫情防控培训,按“一校一案”原则指导民办学校落实“三案九制”。民办学校开学前,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如隔离室的建设、使用,食堂、室舍的卫生防护,测温仪、消毒液等使用操作规程等,进行应急演练,切实做好防疫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减免社会保险费用。
对不裁员的企业性质参保民办学校,按照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自2020年2月起,对民办学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依法延调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民办学校,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六)减轻房租负担。
对承租国有资产或街镇、开发区社居委集体资产办学的民办学校,给予3个月租金免收;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民办学校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加大信贷支持。
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民办学校,给予无还本续贷或展期;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民办学校,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10%以上。驻肥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满足民办学校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八)保障困难学生就学。
对受疫情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民办学校在相关学生资助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调整其国家资助的档次;学校按照学费收入5%比例提取的校内资助资金,可用于学生学费减免或生活补助,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就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除明确时限外,执行期限暂定为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我市遵照执行。本政策解释由市教育局会相关部门负责。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信息来源:合肥市教育局http://jyj.hefei.gov.cn/)
五、重庆市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
民办学校稳定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资委、金融监管局、税务局,各民办高校,各专修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相关要求,进一步减轻疫情对民办学校(含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和专修学院)的影响,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当前疫情带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现就做好疫情期间民办学校稳定健康发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拨有关财政补助经费。
对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采取预拨生均公用经费、年终清算等方式给予补助,支持疫情下学校运转,维持教职工薪酬支出。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2020年1月各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在校(园)生数,以2020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50%预拨。各民办高校由市教委按2019年10月底在校全日制学生数(不含高职扩招学生)和相应生均经费补助标准的50%预拨,年检结束后进行清算。
(二)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我市已出台的支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出台了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的帮扶措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从租金、税收、社会保险费减免以及金融支持等多方面明确了帮扶举措,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民办学校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政策文件,并主动帮助民办学校协调当地人力社保、税务、国资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将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在国家和我市有关举措外,根据实际出台支持民办学校渡过疫情难关的帮扶政策。各民办高校、专修学院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主动联系相关部门,让国家和我市的政策发挥最大的帮扶作用。
(三)加强民办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对民办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有效地将辖区内民办学校纳入当地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在开学复工、物资供应、学生资助等方面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起通盘考虑。各地要充分评估疫情对民办学校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主动研判形势,及时制定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缓解民办学校困难,确保民办学校办学稳定。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各区县可对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适当延迟。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金融监管局 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信息来源:重庆市教育委员会http://yw.cqedu.cn/ )
六、广州市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幼儿园、低收费义务教育阶段
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
穗教发〔2020〕7号
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2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民办幼儿园、低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帮扶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领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民办幼儿园、低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年收费标准不高于2019年广州市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教育培训机构,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0〕2号)规定,享受金融扶持、减税降费、减轻租金、优化“五险一金”、稳定用工方面的优惠待遇。
本通知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穗府规〔2020〕2号文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附件:《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幼儿园、低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4月7日
(信息来源:广州市教育局,http://jyj.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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