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实行新的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9-17 来源: 《新浪天津》 发布者:dongqingqing
记者从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获悉,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本市即日起施行新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本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限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据了解,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民办学校,可采取收费标准上限管理方式: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民办学校最高学费、住宿费标准;允许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本校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同一所学校对同一年级的学生应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
政府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
据悉,现有民办学校业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仍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对经批准新成立的民办学校,可按照定价权限制定收费标准,从201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对调整收费标准的,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制定调整方案,从2019年及以后招生起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通知全文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我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和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范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限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二、管理权限。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民办高校(含高职、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民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具体工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三、管理方式。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民办学校,可采取收费标准上限管理方式,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民办学校最高学费、住宿费标准,允许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本校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同一所学校对同一年级的学生应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
四、定价程序。政府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
五、收费政策衔接。现有民办学校业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仍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对经批准新成立的民办学校,可按照定价权限制定收费标准,从201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对调整收费标准的,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制定调整方案,从2019年及以后招生起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六、严格落实收费公示。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办服务性收费等相关内容,并同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七、加强收费监管。民办学校应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加强内部管理,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各级价格、教育和人力社保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
2018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