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新政背景下,如何政策处理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与资产过户问题?
发布时间: 2018-09-17 来源: 《时代教育管理》 发布者:dongqingqing
在现实中,我们经常会发现这样的现象,很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认为,“学校既然是我举办的,因此学校的资产也就是我的资产,我的资产也是学校的资产。”把学校的资产与个人和家庭资产混为一团,把学校所收学费存放在个人账户上,个人和家庭债务拿学校的学费去偿还,反之,学校资金不足时,又拿家庭的其他收入去充抵,或者以自己名义贷款供学校使用。
河南商丘某民办学校的杨校长就是这种情况,这些年学校因生源不足、收费不高,学校经费一直较为紧张,为了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杨校长先后以个房产和信用作担保,在社会上个人以较高的利息借款1000万供学校使用,学校每年支付利息就要300万,长此以往,学校陷入了恶性循环中,个人甚至家庭成员也常被债权人逼债。
学校正式设立后,个人资产能否与学校资产混为一团,这样处理会带来什么校的法律风险?
什么是法人财产权?
“法人”不是一个人,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一个组织,这个组织具有某些人的特性。从字面上就容易理解了“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就是组织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具体有哪些权利呢?
一般是指法人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法人的财产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人的出资人出资所形成的资产,另一方面是法人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形成的资产,也包含现有资产自然增值所形成的部分资产。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法人获得的捐赠形成的资产。
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出资人一旦出资,这个组织一旦获得了法律认可的法人资质,其法人的资产与出资人没有关系,与出资人的个人资产已经是分割开来,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资产。就好比,我们抚养的孩子长大成人,然后结婚成家,当初父母送给他的一些资产,当然像房子、车子该过户的也过户啦,这些资产明确属于孩子名下,这时候,父母对这些资产就没有支配权,这些资产与父母也没有关系。父母的债务不能让孩子来还,孩子的债务与父母也没关系。这里的父母相当于出资人,孩子就相当于法人。
倡导法人财产权有什么意义?
笔者认为,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首先是保障了法人开展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法人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物质条件才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其次是保障了法人能够独立自主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第三方影响和干预;最后有利于规避出资方和法人双方的法律风险。出资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清晰且独立,则意味着双方的行为具有独立性,会规避因一方不良行为而牵涉另一方的风险,如债务上的连带责任,融资的担保责任等。
《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条件,那就意味着民办学校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应当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放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紧接着,对此又有一条补充性说明:“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由此可以看出,民办学校的资产与个人资产是截然不同的资产属性。民办学校的资产具有较强的社会属性,而个人资产具有较强的私有属性。
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资产过户问题。
由于监管不到位,现实中存在着许多民办学校资产较少,没有土地、房产。一些以办学名义拿的土地及建造的房屋,其权证却办在举办者个人或公司名下,或者这些土地、房屋在申办民办学校时登记在册,但实际上学校仅有使用权却无所有权。
关于民办学校的资产过户问题,我国原来只对民办高校有要求。譬如,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提到,“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1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有一条明确的规定是:“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这一条实际上把资产过户的要求由民办高校扩大到所有民办学校。也就意味着不管是幼儿园、中小学还是培训学校,其举办者应该履行资产过户的义务。
当然,这里还是要厘清是不是学校所使用的所有资产都要过户到学校名下,比如,很多学校属于租赁场地办学,还有一些学校借用其他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办学,这些资产是否也应属于学校的法人财产,过户到学校名下呢?
笔者认为要看两点:
一是这些资产是不是举办者完全投入到办学中的。如租赁和借用的资产,举办者投入的仅是这些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显然不能把这些资产纳入到学校资产的范畴,不属于法人财产权,也不需要过户到学校名下。
二是还有一些资产,当初也是以办学的名义获得,但属于教育出让用地,举办者是以个人或者以公司的名义拿下土地,并且将土地的使用权放在个人或公司的名下,然后给学校使用,这是否属于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要看举办者在申请办学时出资成份中有没有包含这部分资产,如果包含土地等其他形式的出资,则应该属于学校的法人财产,如果没有包含,举办者仅用现金出资,这部分资产同样不属于学校的法人财产,不需要过户到学校名下。
还有种特殊情况,如果所拿的土地属性是教育划拨用地,笔者认为这种土地的专用性和政策扶持性很强,主要针对学校办学而言的,其他个人或公司无任何资格和条件拿到此土地,因此此类土地理应过户到学校名下,不能为个人或公司持有,如果没有过户,教育行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强调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和资产过户,对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而言,还是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可以有效地规避一些法律风险。
一是强调了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可以在自己财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出资者也仅限于承担出资的责任,避免了出资者或举办者的法律责任无限扩大的现象出现。
二是提醒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要尊重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避免出现挪用、侵占、侵害学校法人财产的违法行为。
三是强调了资产过户,避免民办学校或举办者的不当行为,相互之间产生相互的法律连带责任。常见的是一些债务纠纷,举办者和民办学校之间资产不清晰,被法院强制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除了上述遇到的问题之外,您是否还有法人财产权与资产过户这方面的的困惑?新民促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已有22个省级政府颁发了实施意见或操作细则,您是否真正的了解新法?
田光成
中国民办教育法律专家,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院长,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科研和法律事务部部长,民办教育法律专栏《光成法演》主讲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原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客座研究员。接受过教育、法律、工商管理等专业教育,具有教师和律师双重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民办教育法律政策研究与指导咨询等实务工作十五年,参与过国家与多个地方民办教育的立法调研、研讨和区域民办教育规划工作,也为多家教育集团、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处理过法律上的疑难问题。曾被民办教育界和媒体界的人士称为"民办教育界最懂法律的人,法律界最懂民办教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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