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在职教师

发布时间: 2018-08-19 来源: 《人民政协报》 发布者:dongqingqing

 

近日,西安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内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学前教育阶段不得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

《标准》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

《标准》同时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经理)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另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其中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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