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新民促法红利 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

发布时间: 2018-08-09 来源: 《人民政协报》 发布者:dongqingqing

 

来自民办教育实践一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

释放新民促法红利 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

中国民办教育伴随改革开放而兴起,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0万所,在校生4825万人;各类民办培训机构1.95万所,年均846万人次接受培训。

●如今,民办教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拐点,落实中共十九大精神,推动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当是对改革开放最好的纪念。——编者

■新闻背景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并于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与此同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工商总局等五部委颁布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下称“登记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实施细则》(下称“监管细则”)两个配套文件。修正案及系列政策文件(下称“新政”)的集中出台,业界认为有望破解一系列长期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

伴随着民办教育新法和系列新政的出台,民办教育到了一个新的发展关键期,分类管理成为必需。而国家以及各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条例出台和相关支持性政策是影响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关键因素。新政背景下,如何保障现有民办学校的平稳过渡?如何继续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日前,应全国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之邀,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出席了全国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季度座谈会暨民办教育发展问题与对策对口协商座谈会。本刊记者应邀见证了大家的鼓与呼,特别选择其中来自民办教育实践一线的几位与会者的发言摘登,以飨读者。

呼吁政府依法行政

尊重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

民办高校都是地方新建高校,纳入地方教育体系,在维护地方教育公平与质量的同时,其定位自主权、招生自主权、管理自主权、收费自主权等也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但目前各地对民办教育认识不一致,有的地方支持、有的地方歧视,有的这届支持、下届歧视,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很多地方习惯性地延用公办学校的管理方式。实施监督多针对举办者,没有体现质量为重的指导原则,未能真正实现分类指导。对民办学校的不合理认识直接影响对民办教育的政策制定,而办学自主权和支持性政策是民办高校选择营利或非营利性的最重要约束条件。

建议国家即将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作为地方实施条例的引导性条例,充分尊重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切实落实民办高校在专业设置、收费标准等方面的自主权,通过对民办高校招生制度的大胆放权,让民办高校先行先试,尝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建立民办高校自主权清单,约束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约束民办高校依法办学。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保护民办高校教职员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依法保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呼吁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民办高校生均拨款办法,落实民办高校学生享受国家公共财政教育支持的待遇,解决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经费困境。尽快落实非营利民办高校教师的公平待遇。非营利民办高校教师社保、住房、医疗等目前与公办高校教师还存在较大差距,建议平等纳入财政统筹,从待遇上体现公平。为避免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支持的不均衡性,建议教育部设立“非营利性高水平民办高校专项扶持经费”。大力扶持一批基础好、办学规范、水平层次相对较高的民办高校加快发展,为实施分类管理提供引领与示范。引导地方政府配套政策与经费,鼓励支持办学质量好的地方民办高校坚定走非营利性高校发展道路,也引领带动整体民办高校的质量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西京学院校长任芳)

民办教师问题迫切需要关注

民办学校发挥体制机制灵活的特性,建立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既可以保持学校课程、专业设置的灵活性,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又可以降低办学成本,减轻家长负担,这本来是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优势。近年来受到了多方面的挑战,使这一优势正在丧失:公办学校对教师兼职的限制在不断扩大,已经从中小学扩大到高等学校,从在职教师延展到退休人员。如,某东部省份刚刚出台的落实细则明确规定:公办高校教师经过本校批准才能去民办高校兼课兼职取酬,在“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名义下,为民办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增设了新“门槛”;又如,一些省份在制定公职人员退休管理办法时,明确规定公办中小学校长、中层骨干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任职取酬;教育部门制定的许多考核评估评审数据统计往往公办民办“一刀切”,只统计专任教师,不允许民办学校把兼职教师计算在内;“五险二金”等社保缴费比例过高,单位和个人合计已超过75%,民办学校自有专任教师队伍建设成本负担沉重;公办学校凭借铁饭碗的优势到民办学校挖人,而且专挖骨干带头人,而现有劳动法又无法保护民办学校取得培养成本补偿或违约赔偿,广大民办学校对此意见很大。

建议: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规定,明确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实施细则时,把政府、学校、个人社保缴费成本分担机制落到实处,政府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基金优先用于此,切实减轻学校、教师负担,提高教师待遇,增强教师保障稳定感。协调有关部门,取消或减少公办学校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学历学校兼职的限制;从教育部做起,在制定各项考核评审标准时,把民办学校兼职教师纳入计算范围,在一定比例内进行合理折算;对于公办学校到民办学校挖人才的问题,政府给予必要的劝导。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城市学院党委书记、校长刘林)

呼吁简化独立学院的变更审批

建议将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教育部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下放至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教育部备案即可,不再审批。

简化独立学院举办者变更的审批程序。独立学院的新举办者只需要满足教育部26号令的要求,即“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同时新、老出资者与普通高校签订三方协议,资产财务清晰无争议,即应审批变更。

对于同时申请独立学院举办者和办学地址变更的,应先行审批独立学院举办者变更,以便于举办者选择办学地址。独立学院举办者在为独立学院购置土地时,其土地划拨或出让协议应注明在获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选址、批准办学地址变更后再行生效和支付土地款,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便于土地、房产的产权直接登记在独立学院名下,有利于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避免出现独立学院土地、房产未过户的弊端。独立学院举办者在获准的办学地址上按照教育部有关办学条件的规定进行学校建设,在校园设施设备、建筑面积、师资队伍等方面达到教育部规定要求后,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再行对独立学院的招生计划等进行审批。

扩大独立学院办学自主权,推进自主招生改革。允许独立学院逐步扩大自主招生规模。对于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要求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应逐步取消招生计划限制,由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等形式开展教育督查。

鼓励独立学院转设为普通民办高校,举办高校不收取转设的“分手费”。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常委、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董事长苏华)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推动社会资本扩大教育供给

通过减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将极大缓解财政压力。目前,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持续超过4%,纵向比总投入是一个了不起的成绩。但是横向比,美国教育总投入约占GDP的7%,人均教育经费投入是我们的12倍。今年1月9号,云南乡村小学“冰花男孩”王福满的照片牵动了亿万国人的关注,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的教育历史欠账还很多。通过减税,吸引和集聚更多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可以有效增加教育供给的同时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按有关专家的研究估算,三年内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将超过100万亿。如果教育投入达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占GDP的6%),而其中1/3能够依靠社会力量筹集,每年将为国家节约教育投资经费2万亿元,相当于10座三峡水电站。

通过减税可以推动民办教育更好地实现价值溢出效应。民办教育具有很强的外部经济性,从现实来看,是民生工程、绿色经济,不但能促进教育产品的多元化,还能创造就业、拉动消费,带动现代服务业等相关行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建成一所让家长放心的幼儿园就可以幸福一个社区,建成几所高质量中小学就可以繁荣一个区县,建成一所好大学就可以繁荣一座城市乃至一个省份。从长远来看,民办教育也是战略投入、国家工程,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民办教育领域,可以让更多孩子实现拥有人生出彩的机会,为“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

通过减税,可以帮助和扶持民办教育实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民办教育高强度投入、重资产运行,且很大一部分办学投入固定在基础设施建设、教学仪器设备上。未来随着竞争加剧、营利性学校征税等,成本压力将进一步增大;通过税收优惠,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民办学校的成本压力和运营压力,帮助举办者把更多精力集中到教学管理上来,实现内涵式发展,最终受益的也将是广大学生。

因此,我们建议:一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按照分类管理新规,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予以税收减免;二是借鉴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的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规定予以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三是民办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将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过户到民办学校时,应享受税收优惠。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新高教集团董事长李孝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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