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 2017-12-28 来源: 《中国上海网》 发布者:ym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印发,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为便于准确理解《实施意见》,特拟定本解读稿。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重要举措。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国务院随后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同时,中办出台《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各部委联合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了民办教育发展的顶层设计,为地方制定配套政策提供了参考、提出了更为明晰的要求。
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本市各相关部门在充分贯彻国家政策精神的基础上,以上位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结合上海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广泛深入征求各方意见,制订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出台,是上海市委市政府落实中央精神,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战略举措,对于确保民办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行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服务上海社会和经济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实施意见》起草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实施意见》以促进上海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的,总体有以下考虑: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出发,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全面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分类管理、公益导向,优化环境、综合施策,依法管理、规范办学,鼓励改革、上下联动的基本原则,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意见》全文共11部分40条,提出了上海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并围绕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完善政府扶持政策、落实现代学校制度、强化规范发展、提高办学质量、保障师生权益、提升管理水平、发挥各方作用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落实。
主要内容,一是突出强调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二是细化落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确保现有学校实现平稳过渡。三是完善财政扶持和税费优惠政策。逐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对市民办教育基金会予以支持,鼓励各区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探索试点政府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学校的教育教学等设施建设,健全购买服务制度和政府补贴制度,并对部分税费减免进行了明确。四是明确实行民办学校分类收费政策,稳步推进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五是支持民办高校申报硕士学位点和进行招生改革。六是健全和完善民办学校综合监管和服务机制。
《实施意见》同时要求各部门要解放思想、凝聚共识、深化改革,制定具体措施,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总结体制机制改革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促进上海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四、《实施意见》中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体现在哪些方面?
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是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根本保证。《实施意见》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坚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原则,落实党的工作与民办学校发展同步谋划、同步设置、同步开展,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是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多途径选派党政干部在民办学校中担任职务,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重大事项要征得党组织同意。三是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实施意见》在完善财政扶持和税费优惠方面有哪些规定?
《实施意见》主要提出了以下举措:一是提出根据国家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考虑到新法律新政策有关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政支持力度和中央加强民办学校党建与思政工作等新要求,拟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个方面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二是鼓励各区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三是市级有关部门对上海市民办教育基金会予以支持。四是年金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将作为拨付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之一,并试点对距退休时间较短的专职教师加速年金积累。五是探索试点政府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学校的教育教学等设施建设。六是建立健全向民办学校购买各类教育服务机制。七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学校,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八是鼓励民办学校举办者将办学所需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
六、《实施意见》中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配套政策各有什么规定?
国家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和终止时的剩余财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在准入领域方面,可以设立除实施义务教育之外的各级各类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现有学校过渡方面,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订章程等工作,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高校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其他学校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过渡手续。在补偿和奖励方面,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后终止,可按规定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在融资方面,两类学校都可以探索办理未来收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探索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或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而进行股权质押等投融资改革。在税收优惠方面,两类民办学校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学校,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收费方面,新设立或者完成过渡手续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逐步稳妥推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在用地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在财政等支持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享受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探索试点政府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学校的教育教学等设施建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引导营利性民办学校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用于学校创新发展,防范办学风险。
七、《实施意见》在推进民办学校收费改革方面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价格改革的要求,《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试点推进民办学校收费市场化:一是实行分类管理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逐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二是新设立或者完成过渡手续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逐步稳妥推行市场调节价。三是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四是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监管,目前市发改委正牵头制订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八、《实施意见》对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有何规定?
提高办学质量是民办学校的生命线和核心竞争力。《实施意见》对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其中,特别提到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设立专业硕士学位点。二是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探索创新招生选拔机制、改进录取方式。三是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四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求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提高民办学校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
九、《实施意见》在健全和完善民办学校综合监管和服务机制方面做了哪些安排?
一是健全完善民办教育管理系统。上海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民办教育管理系统,是全国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与教育部和市政府对网上行政审批、大数据平台、信息公开、征信系统、社会公众服务的要求保持一致,下一步工作主要是增加功能模块,并予以健全完善。二是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的综合治理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会同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形成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协作履职的机制,构建协同监管体制。三是与管办评改革相结合,完善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另外,现已着手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等。
十、下一步如何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围绕《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下一步将重点开展三项工作:一是深刻学习领会精神。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中央关于民办教育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内涵,加大宣传解读力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二是扎实推进改革任务。根据任务分工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和路线图、时间表。三是不断完善配套措施。推动各区结合实际精准施策,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以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教育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前一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94号) <后一篇: “非营利”所形成的撬动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