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问题及税收新政的影响解读
发布时间: 2018-03-13 来源: 《时代教育管理》 发布者:ym
中国民办教育法律专家,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院长,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原法律事务部副部长,中国民办教育西湖论坛创始人和秘书长。具有教师和律师双重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内为数不多的民办教育法律专家,从事民办教育法律政策研究与指导咨询等实务工作十五年,参与过国家与多个地方民办教育的立法调研、研讨和区域民办教育规划工作。
2018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这一政策与以往的税收政策有什么差异,对分类之后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带来哪些影响,以及分类之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哪些税收优惠?且听法律专家为您细说端详!
分类管理之后,选择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是否缴税,会涉及到哪些税种,享有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直《若干意见》)中,提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理解这一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免税资格又需要哪些条件?这些问题一直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管理者们非常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在此进行全面梳理,以供民办学校的办学者和研究者学习和交流。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会涉及到哪些税种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颁发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可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的教育类机构,其涉及的税种有十一类: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关税。其中,2016年5月1日后,我国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取消了营业税。在这十类税种中,根据产生的税额大小来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影响最大的税种主要有三类: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
此外,作为一般纳税人,还会涉及到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等其他税种。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学校虽然不是纳税主体,但是因为承担着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所以也不容忽视。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是对教育行业的各类税种的优惠政策进行了一个全面的规定,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目前仍然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在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对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综合上述两个文件和国务院《若干意见》的内容,现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享有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归纳如下:
涉及税种 |
非营利性学校税收优惠规定 |
增值税 |
1.托儿所、幼儿园 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增值税。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学历教育机构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3.非学历培训机构增值税不减免,可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或者个人租赁给学校、幼儿园的房子、土地不在免征范围之列。 |
耕地占用税 |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2.民办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3.培训机构不在免税之列。 |
契税 |
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
特殊情况:捐赠办学的税收 |
1.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
(说明:关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因涉及较少,在此不再列出)
三、税收新政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的影响
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本文中简称为《通知》),因为其内容涉及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问题,直接呼应了国务院《若干意见》中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的规定,自然引起了多方面的关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获得免税资格认定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这一文件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在2009年11月11日、2014年1月29日和2018年2月26日颁发了三个同名文件《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号分别是财税[2009]123号、财税[2014]13号、财税[2018]13号。后一个文件实际是对上一个文件的修订和补充,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我们以2018年最新颁布的《通知》为依据,进行解读如下:
(一)《通知》核心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具备的八个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二, 非营利组织办理如何办理免税资格。
1.申报机关:与审批机关同级别的省、地市、县级税务主管机关;
2.报送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 申报程序:
(1)税务登记,纳税申报;
(2)免税资格申报和认定;
(3)办理免税手续;
(4)期满提出复审申请。
第三,哪些特定情形下,免税资格将被取消。
1.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5.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影响
对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和2014年颁发的两个文件,不难发现,该《通知》与前两者最大的差异有三点,且这三点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都会产生着关键影响。
第一,在适用范围上,将“民办非企业单位” 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关于“社会服务机构“名称最早见于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2016年3月16日通过的《慈善法》,其第八条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2016年5月26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表明:” 为了更准确的反映社会服务机构的定位和属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表述相衔接,此次修订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将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名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形成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正式将”社会服务机构“作为捐助法人的一种类型写进民法中。
第二,在非营利组织员工的工资福利支出标准上,将“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改为”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二者在具体数额上差距较大。以浙江省为例,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6385元,而全省教育行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97270元。这一数据标准的变化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提供了政策空间,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实为利好消息。
第三,对提供的材料要求上,增加了“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要求内容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尤其是重要人员的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个人认为,这实际上是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董事会成员和高层管理干部发出了限薪要求,希望能引起民办学校举办者、董事会和高层管理者的注意。
此外,一些关于“取消免税资格的规定”虽不是新政策的要求,但若不留心,在实践层面很容易触犯到,在此也提出来强调一下:一是两个信用等级会带来不良影响。《通知》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和“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机构将会取消免税资格。二是学校利益相关人如果存在着“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情况,学校也会被取消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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