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 颁布《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6000家无证机构面临整顿

发布时间: 2018-03-12 来源: 《辅导圈》 发布者:ym

 

近日,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通知》明确,将针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及竞赛活动的培训机构,进行严格规范整顿。

227日,武汉市召开2018年度全市教育工作会。会上,武汉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对该市近日颁布的《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办法》对武汉民办培训机构各方面明确要求和规范,明确了民办培训机构的内涵、管理体制和各项组织活动的要求,还针对部分行为列出了处罚措施。

 今年,武汉将把清理、规范校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工作重点。武汉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政将于315日正式施行。

1.禁止培训机构面向小学生举办竞赛

民办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者承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与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相关的竞赛活动或者考试、测试活动;不得将机构内部举办的竞赛或者考试、测试结果以任何形式提供给本市中小学校。

如有上述行为,区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教学计划和退费制度向社会公布

培训机构在进行审批时,需要将教学计划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还需要将教学计划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大众监督。

《办法》要求,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按照学时收取费用的,预收费不得超过80个学时;按培训周期收费的,预收费不得超过6个月。若未按照规定收费,或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退费制度。培训对象在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应当退还其缴纳的全部费用。

3.在职教师不得在培训机构任教

《办法》对民办培训机构中的教师也作出了明确要求,不得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教师或管理人员,违者或将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在职教师,不得为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条件。

4.幼儿托管机构不属于培训机构

从事3周岁以下婴幼儿与照护服务、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自学考试助学等活动的机构,并不在《办法》的监督管理范围内。

5.证照不全的机构将被暂停招生 

以往,武汉市有教育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400家,人社部门批准的100家,工商部门批准的6000多家。

《办法》的第二条,明确了民办培训机构指的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这其中包括文化教育类机构和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办法》施行后,将只有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能批培训机构。

201791日前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教育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包含文化教育类或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在《办法》施行之日起暂停招生,并在一年内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20179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教育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若经营范围中未包含文化教育类或职业技能类培训但却以教育咨询、教育服务等名义开展相关培训活动的,也被要求在《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相关培训活动。

继续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工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专项清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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