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两办法”是民办培训机构的抓手与航标

发布时间: 2018-03-07 来源: 《蒲公英评论》 发布者:ym

 

日前,上海市发布了《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着眼于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规范民办培训机构。“一标准两办法”自201811日起实施。

通读上海“一标准两办法”三个文件之规定,深感标准之具体、办法之硬实、措施之得力,亮点颇多。

其一,“一标准两办法”为规范民办培训教育市场提供了管理依据和方法。一是从源头上把好关。在审批流程上抓住核心,分类管理。民办培训机构承办者在取得教育或人保部门的办学许可后,盈利性的要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非盈利性的要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分类管理,突破了以往管理上的模糊状态,使监管对象更加明确、更加细化,使民办培训机构行业的发展有更多的选择。

二是理顺了市场监管体系。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推出不同管理办法,厘清了工商、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了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同时加强多部门联动,突破了以往监管时谁都管、谁又都管不好的梗阻。

三是构建了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打通了横纵动态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依法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等,建立起信息公开、信用评级等制度;提出了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管理方式,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由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维稳善后工作;提出支持民办培训机构建立行业内的监督、保障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作为行业监管以及执法的专业依据,这是进一步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有力举措。

其二,“一标准两办法”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提供了政策和法规依据。长期以来,参差不齐的民办培训机构举行的各种杯赛和超前培训等,严重破坏了正常的教育环境;师资不足、低效高价的培训,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健康及经济利益。针对这一难题,“一标准两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不得举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等,不得实施影响公平和干扰正常招生入学秩序的各类竞赛;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从事学科类培训的老师要有教师资格证,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等等。斩断利益链条,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尊重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走内涵发展之路,维护义务教育公平,在上海“一标准两办法”里体现得非常充分和具体。

其三,“一标准两办法”为上海未来民办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新方向。无论是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还是民办培训机构的自身发展,“一标准两办法”都对其提供了新的方向。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善于运用新思维,依法行政,厘清关系,明确责任,优化服务,放管结合,鼓励和引导民办培训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为民办教育发展打造健康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民办培训机构自身也要善于运用新观念,依法依规办学,着力改变“培训—收费”和“辅导—提分”单一的办学观念,着力发挥民办培训机构的教育作用,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办学的根本目标,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加公平优质、丰富多样的教育。

总之,上海在全国率先出台“一标准两办法”,对于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推动民办培训机构转型发展、引导民办学校内涵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具有深远的意义。同时,为当前其他地方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与规范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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