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各地实施细则大比拼

发布时间: 2017-11-27 来源: 《法教观察》 发布者:ym

 

    2016117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 “民促法”)第二次修正正式落槌,为了全面落实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制度,今年初国务院与教育部就分别发布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文件《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民促法于201791日生效,标志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分类管理机制正式确立。各地都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实施细则,但是各地实际不同情况,因此制定的实施细则略有差异。

  截至日前,安徽省、辽宁省以及平顶山市已经发布了生效的实施细则,河北省和甘肃省公布了征求意见稿。详细信息见下表:

  通过对上表中文件的解读,可以了解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差别化待遇和学校财会制度等细致方面的规定。由此可以对其他省份即将制定的细则内容有一个初步的把握,进而对学校设立、现存学校变更、注销等事宜有大致的规划。

  一、安徽、辽宁(已生效)VS河北(征求意见稿)

  (一)相同之处

  1.推进分类管理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2.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差别化政策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3.办学筹资渠道拓宽

  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支持社会资金和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利用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投入学校项目建设。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各种方式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发行专项债券,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规范融资。

  4.多元主体合作办学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各级财政对采取PPP模式建设运营的教育领域项目,通过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各地可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5.差别化用地政策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6.奖助学金和财会制度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定期制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公布第三方审计结果。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

  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

  (二)不同之处

  1.过渡期

  安徽规定:民办高校须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其他学段的民办学校由各市、省直管县决定。分类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河北规定:过渡期限为五年,到20229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

  2.退出机制

  安徽规定:建立民办学校产权流转制度,规范举办者股权转让行为。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或投资者对所有者权益(股权)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予。产权流转要纳入所在地政府产权交易平台,规范操作。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办学、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审批机关核准或者备案。

  3.设立验资

  安徽规定:其中投入民办学校的货币资产,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过户,非货币资产要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过户,未完成资产过户的民办学校应于重新分类登记前完成过户。

  4.专职辅导员

  辽宁规定:民办高校一线专职辅导员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每个班级要配备1名班主任。民办高校配备专职团委书记一名,待遇参照学校中层干部标准。

  5.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互换的限制

  河北规定: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6.建立专项资金

  河北规定:从2018年起,省级财政每年设立2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一批高水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

  7.民办学校优惠差异规定

  河北规定: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其取得的幼儿保教保育和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其用于教育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率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民办培训机构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

  8.民办学校迁建、扩建的土地优惠

  河北规定:在土地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民办学校迁建、扩建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置换。在学校新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的取得应由政府统筹安排。民办学校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其城市配套费、建设费等相关费用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平顶山暂行办法解读

  (一) 限定细则的使用范围

  只适用于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其他机构的审批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 规范年检的流程

  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年审,要制定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强的年审评估细则和综合评估方案,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年审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 “不合格”三种。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审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结论戳记。其年审结论视情节轻重,可确定为“限期整改”或“不合格”。 年审为“限期整改”的民办教育机构,视情节轻重可确定为:立即整改、16个月的不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超过6个月的,限制招生规模;整改期满仍然达不到合格等次的,当年年审结论定为“不合格”。年审“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暂停招生,如果办学许可证到期,暂缓换发,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 细化内管管理人员配备

  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办学规模1000人以上的学校应设1名正校长、3名以上副校长;5001000人的学校应设1名正校长、2名以上副校长;500人以下的学校应设1名正校长、1名以上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必须具备校长任职资格,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甘肃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权清晰

  民办普通中专、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同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事项;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以及同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事项。举办技工学校、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互换受限

  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依法依规自主申请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或营利性法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申请变更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并可由营利法人变更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申请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设立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 规范学校名称

  本科层次的民办学校名称应为“甘肃**学院(大学)”,专科(高职)层次的民办学校应为“甘肃**高等专科学院”或“甘肃**职业(技术)学院”;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名称应为“**市(州)**中学校”,民办中职学校名称应为“**市(州)**学校”;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均应冠以所在市(州)名称的规范校名。实施其他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名称应含有“专修学院”等字样,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名称应当含有“培训”字样,不得与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名称混淆,不得称为“**学院(大学)”。

  (四) 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并存处理

  现有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一体化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必须将义务教育段和非义务教育段拆分,分别依法登记为两类法人,执行两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从上述内容的分析可以知道实施细则规定内容的侧重点主要是在分类登记、差别化待遇、变更注销程序、财务会计等方面。各地实施意见的主旋律都是倡导学校设立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也符合国家对于教育的基调。

  各地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还会陆续出台,尽管具体措施、设置标准、鼓励政策各有差异,但总体依然体现了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鼓励和支持,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分类差异化管理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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