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是时代的抉择

发布时间: 2017-11-21 来源: 《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网》 发布者:ym

 

117日,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民促法》)正式迎来修订通过一周年的日子,此刻,距离它正式实施已两月有余。

然而,这部以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为核心的法律,却没有带来预想中的结果——成为民办教育的历史转折点。目前也仅有安徽、辽宁两个省份发布了指导意见稿,且政策的整体实施情况落后于预期。在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细则尚未明晰的过渡阶段,观望仍是目前民办学校的普遍态度。

新旧之变

新《民促法》的出台,第一次明确了民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纳入教师的管理范围,强调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新政的出台无疑为中国民办教育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尽管每一项重要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民办教育而言都会显现巨大的影响,但是在具体执行层面却表现得步履维艰。

分类管理是新旧《民促法》的核心之变。在原来的《民促法》中,由于民办学校长期以来的公益性办学导向,所有民办学校都被视作非营利性属性,并且可以获得合理回报。

然而,究竟何为合理回报?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和产权归属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处于模糊的地带。在旧《民促法》中,民办学校陷入非驴非马的尴尬境地,新《民促法》的最大目标便是给予民办学校清晰的身份地位,取消合理回报制度,确立分类管理制度。

而在专家们一轮轮的争执过后,能否获得办学收益与办学结余被确定为营利与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划分标准。合理回报”——这一介乎营利非营利之间的产物也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并且,新《民促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

未来,在新《民促法》真正落地后,民办学校需要重新选择法人属性,进行财务清算、组织变革,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与奖补政策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对于民办学校而言,重新登记无异于伤筋动骨

正是因为分类管理改革牵涉到各方利益,是民办教育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在国家层面,新《民促法》并没有设定统一的过渡期。陈长河解释道:当时因为担心设定统一的过渡期,会对民办学校造成政策性恐慌,最终决定将过渡期的设置权交与地方政府。一方面,分配管理改革是一个烫手的山芋;另一方面,中国地域差异太大,不能一刀切。

民办学校何去何从

配套政策的不完善让这部法律陷入无法落地的尴尬处境,民办教育领域对该法争议的声音也依然普遍存在。

尽管如此,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时代的到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除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外,大多数民办学校面临着如何选择的问题。分类管理改革不仅意味着民办学校需重新登记,还意味着相关的收费、税收以及政府扶持政策都会发生变化。

税务筹划将是民办学校以后要十分重视的工作。历史上,因为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是免税的,至少学历学校的业务主体是免税的,大家对税务不重视也不像企业界那样精通。但分类管理以后,情况不一样了,税务会像大山压顶一样而来,选择了营利性,就和公司一样纳税,主要的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一样不少;即使选择了非营利性,除了学历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学校食堂伙食费和考试费等教育服务增值税免税,代收款项不计入销售额以外,特色教育、培训、教学辅助服务、技术相关类服务、学生服务、赞助费和择校费等等都要交税,购买关联企业的服务也涉及到税收,还有围绕学校设立的关联企业的税收等等。

所以,如何依法办学、依法纳税,合理筹划税务,减轻学校税务负担,服务学校更好发展,是摆在学校发展面前必须解决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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