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圣足:破解瓶颈制约,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发布时间: 2017-11-17 来源: 《时代教育管理》 发布者:ym
经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已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当前,各省级政府及其教育、人保、工商、民政、编制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层面的授权,正在加紧研制地方配套文件,以期尽快出台施行。与此同时,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教育部等部委也已启动民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将在不远的将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颁布。
民办教育新法新政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变革,便是根据举办者是否从办学结余中取得收益,在立法上将民办学校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并在行政规制上采取有差别的扶持政策。考虑到历史和现实因素,新法新政对现有存量学校的分类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过渡性安排。然而,由于我国民办学校存量极其庞大,而且投入主体、资产权属、利益关系以及管理体制等极为复杂,要按新法新政要求对其进行“两分”确实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一校一策”,攻坚克难,破除瓶颈,采取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才能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一、要尽快明确两类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
税收问题事关学校运行成本,影响教育教学投入。对于分类后新设的民办学校,建议比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对于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合法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非营利性学校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学校减半增收行政性事业费。在实施分类时,对于现有存量学校维持非营利办学时,在对其进行免税资格认定时,应当实施特殊免税政策,不以放弃投入资产的最终产权为前提。
二、要进一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制
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新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省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此政策,不少地方还存在误读,目前多数地区仍然没有放开民办学校的收费管制。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借鉴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收费政策,即民办学校服务收费由市场形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学校自主确定,而营利性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则完全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要全面落实各项法定的财政扶持措施
各级政府能否全面落实各项法定的财政性扶持措施直接关系到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分类选择及办学动力问题。新法明确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鉴于这一条款并非强制性规定,各地在制定配套文件时也多选择相对较为弹性的表述,很可能会导致该条款最终难以落地,为此,建议这次修订民促法实施条例时,增设相关督政及问责内容,从制度上强化地方政府在扶持促进上的主动作为和责任当担。
四、要深入厘清各类培训教育机构的管理边界及许可范围
这次新法明确将各级各类培训教育机构统一纳入了行政许可范畴,这对加强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是十分必要的。然而,现实中从事培训教育活动的机构五花八门、各色各样,不从法律法规上作出概念界定,在管理上很难把握边界,也难以采取有效措施。建议这次修订民促法实施条例时加以明确,以便地方制定配套制度时遵循和参照。此外,面广量大的各级各类培训教育机构全面实行“先证后照”,既无可能也无必要。为此建议,此次条例修订时只对面向在校生实施学科类或学科延伸类文化补习活动的培训机构明确实施前置行政许可制度;而对其他各类实施素质(素养)教育及技能培训的机构,实施先照后证制度,只要法无禁止,就可直接注册登记。
五、要建立健全各类办学风险预警防范及处置机制
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后,大量营利性学校将应运而生,这既增加了新的市场活力,也带来了新的办学风险。为此,既要加强行政许可的前置管理,更要强化日常运行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民办学校实施注册资本金制度。按照设置标准及办学条件要求,分级分类建立民办学校最低注册(开办)资金标准,并强制要求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举办主体在资金投入上的责任。建立营利性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授权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对民办学校收费实施监管,要求各类营利性学校按学费一定比例提取学习保障金,列入限定性专用资产账户管理。加强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管理。进一步细化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程序,明确新、老举办者发生变更前必须先履行报审程序,授权教育行政部门对新的举办者进行适格核查之后,方可启动财务清算和资产交割程序,杜绝各种“灰色”变更及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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