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动力分析

发布时间: 2012-12-18 来源: 民教所 发布者:xuxiang

    民办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有各方面的动力支撑。进入“十一五”以来,民办教育发展似乎更加艰难,一方面,是因为民办教育进入一个快速粗放式发展后的调整期,出现暂时的困惑;另一方面,是因为当前民办教育仍然存在动力缺失与动力偏差问题,各方面均不同程度存在动力不足或动力偏差问题。本文试图从社会价值取向、政府动力、举办者动力来源、家长与学生价值选择和民办学校员工价值诉求角度,就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动力问题展开讨论。

  一、社会价值取向

  从民生角度看,教育是惠及千家万户的社会公共服务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建设。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事业,教育发展中最紧要的是要解决教育公平与均衡问题。教育走向公平的过程中需要反思各级政府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方式和百姓享有这种资源的方式与机会,教育走向均衡的道路上,当前首先要重点关注义务教育的均衡,也就是用国家基本标准上的区域性统一标准来衡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均衡发展水平与受教育者享有的机会及实际结果。

  作为和谐社会的一种基础建设,教育发展最核心的是要使国家教育走向“普惠”、“便利”、“经济或便宜”、“充分”,并保障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刚性政策的照顾。目前,我国教育包括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水平在这些方面还有很大差距。公办学校的条件与质量差距悬殊、上学择校艰难、从幼儿教育到大学花费高,许多城市地区义务教育以下孩子上学不便利,困难家庭子女上学得不到刚性的政策扶助,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得不到切实解决与质量没有保障,农村地区义务教育质量低下与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很低……这样的状况,与教育现代化、文明社会、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作为社会基础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教育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源支撑,是第一生产力的来源。因此,追求优质、全面、实用与多样成为现代社会里教育发展的永恒。从这个层面看,普及、发展与提高是整个中国教育的任务,是各级各类教育面临的共同的任务。我以为,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三大任务”,“普及、发展与提高”分别指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是建立在“十一五”这样一个特定时间概念里的国家有限的财政能力重点保障方向和工作重点。

  从长远来看,无论教育的规划还是教育政策的选择,我们不能忽视以下四个重要命题:

  一是地区的差异性。全国各地无论在社会经济发展还是教育发展水平方面差异巨大,教育发展政策与规划不能不充分考虑与尊重这种差异,否则就可能错过发展机遇期,也可能超出发展的实际基础而降低效果。因此,各地区在制定教育发展目标与确定重点任务过程中,应当在国家教育发展的总体战略下,充分考虑因地制宜,而不是简单的贯彻了之。

  二是教育自身的长效性。教育的成果与作用不可能“立竿见影”,教育成果的检测――人才质量最终要在社会生产活动中才能得到答案。所以,教育政策可以面对眼前的困难,教育工作的布置不能回避现实的问题,但教育的规划与战略选择不能只看或主要看眼前,他不是三年五年的事情,而是至少十年,甚至是二十年三十年的事情,有这样长远的眼光与规划,才可能做到人才辈出,否则就只能是机械化的流水线上的批量生产,这样哪里会有人才?哪里能有创新?没有创新人才,国家哪来创新与活力?

  三是教育资源的多样性。正因为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在人类文明与自身再生产中的特殊意义,在个人成长中的关键作用。古今中外,教育发展的可用资源从来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渠道、多样化的。物质财富更加丰富的发达国家如此,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愈加如此,教育发展需要社会各种资源的参与,政府除了保障与使用好国家财政性教育资源外,还应当充分开发与利用好各种非财政性教育资源,这对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是十分重要而关键的。如果我们忽视了对政府教育资源以外的各种社会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教育发展的水平与速度都要受到影响,20世纪后半叶我国教育发展的实际已经证明这一点。

  四是教育发展的充分性。由于国情、历史与现实的多种原因,目前我国教育发展的水平还比较低,教育发展并不充分,主要表现为各级教育的普及程度不高(尤其是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区域间和校际间教育质量差距明显,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程度低;对学生成绩的检测手段单一,评价标准片面;民间力量参与教育的积极性程度还不足,民办教育的成熟度明显不高;教育内部的和谐不够、创新与活力不足。如何更加充分地发展教育,既是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建设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更充分发展应当是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永恒性使命。

      如何定位民办教育的社会价值取向,首先是价值判断问题,然后是价值选择问题。所谓民办教育的价值判断,也就是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性作用的认识。所谓民办教育的价值选择,就是通过政策调控所引导的民办教育发展方向、预期目标和发展成果。

  如何认识民办教育的地位作用是发展民办教育首先必须解决的思想观念问题,如何认识民办教育的地位作用直接关系到民办教育在整个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基本定位、关系到国家和地方对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关于民办教育的地位,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之前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当时,研究者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认识:

  一种观点是依据民办学校的学校数量或在校生人数占整个学校数或在校生人数的比例来确立民办学校的地位。据此,有人将民办教育的地位划分为三种类型:(1)主导型。即民办学校的学校数量或在校生人数占主导地位,所占比例在70%以上;(2)均衡型。即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数量上规模相当,各占50%左右;(3)补充型。即民办学校的学校数量或在校生人数,所占比例在1030%左右,民办学校只是作为公办学校的补充。

  另一种观点是从民办教育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来确定民办教育的地位。同样,也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1)补充说。认为“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对国家办学的补充”,“民办学校是社会主义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2)并重说。认为民办教育同公办教育一样,都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穷国办大教育”的现实条件下,发展教育应该“两条腿走路”,除此别无选择。民办教育在我国整个教育系统中不只是“拾余补缺”的补充地位,而应该是与公办学校“并存、并容、并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3)分域说。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民办学校是补充还是并重,而应根据不同层次类别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发展实际出发,分别确定民办学校在其中的不同地位。有人提出,现阶段,学前教育,政府主要办好骨干园和示范园,在业务上给其他类型的幼儿园提供一个示范性的参照,积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鼓励举办少量的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多种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实验学校作为补充,为社会提供选择教育的渠道;普通高中教育,政府主要重点办好现有学校,并主要通过发展民办学校来扩大普通高中教育的规模;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民办学校应成为“重要的方面军”,大力发展民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同时结合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给民办高等教育更大的发展空间。

  关于民办教育的作用,在民办教育发展初期,普遍认为民办教育主要有以下方面的作用:

  第一,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民办学校的迅速发展打破了政府包揽办学的传统格局,在扩大教育规模、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增强了教育的供给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教育供给不足的矛盾。

  第二,发展民办教育增加了教育供给方式,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对教育的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绝大多数民办学校选择特色办学、特色教育的办学模式和发展道路,改变了原来公办学校一统天下,办学模式和教育模式刻板单调的状况,为社会提供了多样化、多层次,内容丰富、方式灵活,适应社会需求的教育服务,尤其,由于民办学校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教育的机会和条件,既满足了社会一部分人的特殊的教育需求,也体现了一种现代民主教育的趋向。

  第三,民办教育拓宽了教育投资渠道,吸纳了社会资金,补充政府教育经费之不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教育投入不足与事业发展需求间的矛盾,并为增加教育资源总量、充分开发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教育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四,民办教育实践促进了教育思想观念的更新,推进了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教育模式和学校内部运行机制等教育改革的深化,形成教育竞争机制,提高教育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现代社会,国家把教育作为一种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知识产业和关键的基础设施,每一个家庭和个人也视投资教育为一种长期性、战略性,并有高回报率的投资,受教育的质量、类别和层次事关人的终身发展和将来生活质量的基础;在办学上,由于办学资金来源和学校运行机制的不同,民办学校不能不接受市场机制的调节,民办学校在成本与效益最大限度合理化以及实施有效管理方面开展了十分有益的探索;为了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人才素质,使教育更加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各级各类人才的需求,民办学校在课堂教学、教育内容、教材建设、课程改革、劳动分配和教师队伍建设等多方面开展了有益的实践探索。

  第五,发展民办教育,可以延缓就业,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还为社会增加了就业机会,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同时,在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社会“两个文明”建设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第六,发展民办教育,可以拉动内需。民办教育可以刺激、扩大和合理引导教育消费,从而拉动内需,发展教育产业可以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回顾20多年来我国民办教育的实践,着眼于我国教育发展的长远目标和任务,我以为民办教育在以下几方面的发展性作用应当给予充分肯定:

  第一,民办教育能够起到不断扩大教育资源总量的积极作用。从我国教育发展的实际状态与社会需求出发,进一步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提高普及程度、提升教育水平,使更多的适龄人口、接受更高层次的更加优质的教育,仍然是中国教育发展的紧迫任务。无论国家教育投入的力度如何大,公办教育发展速度如何快,也难以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所以需要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积极性,需要进一步发展民办教育。

  第二,发展民办教育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调节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使用方向,促进公办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社会教育公平。民办教育的充分发展,实际上是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政府在教育发展问题上有更大的自由度做到“有进有退”,可以集中能力保障重点和公平,民办教育在这里起着调节器的作用。政府把一部分可以社会力量来承担的教育服务交给民办学校去做,政府节省了财力也激活了教育服务的活力,政府财政和公办学校可以集中精力与财力于解决教育公共服务问题,可以有更大的能力用于国家重点保障的教育领域。

  第三,民办教育有利于满足社会多样化的选择性教育需求。在教育发展与社会民主进程中,教育始终处于一对矛盾之中:高质量而且是公平均衡的教育需求越来越高,同时对可选择性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社会需求是“鱼和熊掌要兼得”,但是,在政府财政能力和公办教育体制下,“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要满足社会“鱼和熊掌要兼得”的教育需求,政府只有采取“抓住一头放开一片”的策略,就是政府保障公平均衡的公共教育服务,政府举办的公办教育绝大部分是不可选择的或者受教育者自我选择空间有限的教育服务,公办教育追求机会均等、水平均衡的普惠结果,同时重点保障国家战略与特殊利益。此外,来自社会的多样化的选择性教育需求交给民办教育去开拓与提供适应需求的服务。

  第四,发展民办教育有利于推进教育体制、机制、结构与教育教学改革的创新,推进围绕教育创新的实践探索。国家的发展与活力来源于创新,所以国家发展战略中特别提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教育的发展与活力也来源于创新,所以必须积极推进教育创新。所有的创新依赖创新型人才,创新型人才又来源于教育。民办教育由于其办学体制、运行机制上的特殊性,民办学校拥有相对更大的办学自主权,具备创新的基础和动力。当民办教育迈入较成熟发展的阶段后,其创新的能力与动力将得到体现。在民办教育领域开展的种种教育创新,相对于公办教育还具有更小的制度成本与风险成本。

  第五,民办教育在促进教育开放与对外合作交流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现代教育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走出围墙,进一步紧密与社会生产与生活的联系,这是教育开放的一个侧面。民办教育的市场性特征决定了民办学校更加关注与适应社会需求,甚至在民办高等职业教育领域普遍主张保持与市场“零距离”,在其他各级各类教育中,民办学校也明显表现出他的开放性。此外,作为学校在对海外开放与合作交流中,也明显地显现出其制度上的开放性、运行上的灵活性、资源组合上的高效性。

  以上五个方面仅仅是从民办教育与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关于民办教育的研究,还有许多学者分析了民办教育在教育外部的积极作用,包括民间教育投资促进经济增长,教育消费对区域经济的辐射作用,增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等等作用。解艳华(2007)撰文提出,“引用国家统计局1997年在125个部门投入产出表的基础上,计算得出的高等教育部门产出乘数为2.26,即高等教育投入1亿元,国民经济规模将扩大2.26亿元。”如果按照这个乘数推算,2006年全国596所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按平均每校当年投入0.3亿元计算,民办普通高校2006年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是404亿;还有994所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按平均每校当年投入0.06亿元计算,民办其他高等教育机构2006年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是135亿元。那么,仅2006年一年全国民办高等教育投入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就可能达到甚至超过539亿。

  民办高校发展同时必然带动周遍相关产业的发展,主要包括百货、餐饮、书店、通讯、办公文体、文化娱乐等等,学生消费对于区域经济的拉动也是不可忽视的。解艳华(2007)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北京民办高校学生平均年消费额为8000元左右(不包括学费与住宿费),22.89万在北京民办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一年可增加北京消费额为18.3亿元,其中餐饮业可增加6.9亿元。”民办教育在增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方面的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2006年全国民办学校有教职工近194万人,就是194万个就业岗位,还不包括兼职教职工,此外还有因民办学校拉动的相关产业提供的就业机会比此数要更大。全国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近400万学生,全国民办高中阶段教育有470多万学生,不仅为800多万人提供了接受高一级教育的机会,提升了就业能力,还起到了延缓就业的作用。毫无疑问,随着高中阶段以上民办教育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民办教育的这种贡献力将不断增强。

  二、政府的动力来源

  在发展教育问题上,政府的动力来源于发展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为全社会提供充分的公平的公共教育服务是各级政府的教育职责。无论从公共教育服务的充分性和公平性角度看,都应当高度关注民办教育的发展。一方面要保障国家应当尽能力提供教育发展所需要的财政等各种资源,并保障全体公民在享受国家财政教育资源方面有均等与公平的机会,也就是要尽能力发展公办教育并使国家公共教育投入的成果要通过公办学校普惠于全体民众;另一方面国家要采取多种手段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参与发展教育,并保障多样化的社会教育需求都能够得到有效的满足,通过提升国家公共教育服务的能力让全体民众最大限度地享受教育发展的成果。

  教育事业是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的民生大计,充分发展好教育是各级政府承担的重大职责。增加国家财政投入、提高国家财政投入效益,遵循公平与均衡的基本原则发展好公办教育,是各级政府在发展教育事业方面的首要任务。但是发展好公办教育只能是体现充分的公平的公共教育服务的初级阶段,不是完全的充分,是小公平。只有在此基础上,同时保障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发展教育,不断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增加教育服务品种、提升教育服务品质,能够为社会提供丰富的多样化的可自由选择的教育服务,才称得上充分的公共教育服务,是大公平。这样一种理想的局面就是,公办学校尽量退出选择性教育服务的领域,而致力于提供普惠、公平与均衡的教育服务;同时,民办学校得到充分发展,并致力于为社会提供充分的选择性教育服务,所有教育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教育需求和能力,在公办与民办之间自由选择。诚然,要实现这种自由选择,除了有关制度的保障,更依赖民办教育的充分发展和质量提升。教育的自由选择是一种理想的目标,也应当是教育发展的方向。自由选择的实现还需要较长的发展过程,目前只能是一种发展的目标与制度设计的引导方向。也许这个目标与现实的距离还很远,但是只要方向对了,我们就不怕路遥;只要方向对了,我们就可以少走弯路。

  从当前民办教育发展现实来看,既存在政府动力不足问题,也存在动力偏差的现象。《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政府动力不足与偏差表现为,各级政府、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地区在贯彻实施《促进法》上的态度、力度、进度、程度上均有比较大的差距。

  首先,各级政府在发展民办教育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上有较大偏差。这种偏差主要来源于对发展教育事业的认识和途径上有偏差;对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缺乏公正完整评价,甚至对民办学校充满偏见与歧视。一些人、一些地区不是把民办教育作为促进教育发展的积极因素和可贵资源,而是把它视为累赘和负担,视为不安定因素,使得各级政府在发展民办教育上缺乏足够动力。所以,一些政府管理部门才有“多批一所民办学校就是多埋一个定时炸弹”的说法。

  第二,当前,有些人、有些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有较大距离。反映在贯彻落实《促进法》问题上,有的人、有的部门不是认真把握《促进法》的精神实质(有的甚至就不看、不学、不听),而是凭自己看法、部门利益,或拿原来的、部门的制度条文来评判甚至否定《促进法》有的条文,更谈不上贯彻落实。有些人、有些部门没有认识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没有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没有认识到是发展国家教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教育需求的必由之路,仅仅把一些支持民办教育的做法作为对办学者的一种恩赐,一种从政的业绩,一种对社会的交代,一种对法规的敷衍,甚至是一种哗众取宠的做秀,而不是对事业发展的一种责任。所以在贯彻落实有关扶持政策上,往往是“有选择的,还得看我想清楚没有、看我高兴不高兴。”所以,二十多年来,一个阶段或一个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程度与规范的水平,往往取决于关键的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

  第三,在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层面没有解决协调落实好一些重要、重大问题,成为导致地方立法和地方政府难以突破的障碍。主要指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产权(主要指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税收优惠、会计制度、管理机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问题,这些问题国家层面没有解决,地方想办也难;不想办就正好有充分的借口。

  第四,一些政府部门把民办教育作为权力寻租和经济利益寻租的舞台。在对权力监督不够完善的制度环境下,哪里有权力就可能产生权力寻租。在民办学校设置审批过程中,从小小的培训机构到民办普通高校的设置过程中,权力寻租的现象不是罕见。产生这样的现象,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因,一方面是目前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仍然比较模糊,审批者手中掌握的“弹性标准”空间较大。弹性越大,偏心就可能越重;另一方面是民办学校审批的程序不透明,程序不透明,就可能偏离标准,就可能暗箱操作。在全国数万所民办学校中,有多少是通过权力寻租而诞生的,无法统计,但也绝不是个别想象。

  政府在民办教育领域的经济利益寻租最典型表现是“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和“出租公办学校校舍”。虽然,“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得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合法保护,但是公办学校普遍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了不菲的经济收益(有的甚至教育行政部门也要从中提成),这些经济来源都是学生家长的腰包。“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背后是政府利用长期积累起来的优质公共教育资源变相地公开从学生身上牟利。此外,出租校舍的行为最典型的是出现在新建住宅区的学前教育领域。比如,北京某区某新建住宅小区某幼儿园,小区居民于2004年就全部入住,周围也是大片的新建住宅区,入住率超过80%,这一地区居民普遍为孩子入托难问题困扰。但是,就在他们身边的一所建成的能够容纳300多孩子的民办幼儿园已经开办两年了,却只有不到150个孩子,这150多个孩子还是来自方圆十几公里内。幼儿园的举办者在为因生源不足导致资金压力困扰,一直处于赔钱运营。因为,举办者是通过竞标从区教委得到这个园舍的,每年需要向区教委支付30-60万元的“国有资产使用费”(名称多样,支付标准也不统一)。小区的孩子为什么不就近入园呢?大部分是因为不能承受这里每月2000多元的收费标准;有的是因为对这里师资的质量不信任。显然,如果这个园的收费标准能够做到基本按照或略高于公办园的标准(每月500――800元),那么对于这个小区的孩子及其家长就是一种福音,孩子在小区入园,就近便利便宜入园的愿望就可以实现。如果全市90%以上的住宅区都能够让孩子就近便利便宜入园,北京的居民将大大增添一种幸福,和谐社会也就在身边。要实现这个目标,首先就应当从纠正政府向民办幼儿园伸手要钱入手,大大降低幼儿园的硬成本。同时,必须辅之以关于收费标准与名目的规范制度。这样的政府经济利益寻租行为,在民办教育领域似乎司空见惯。开发商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把配套校舍建好了,移交给政府,本来政府应当花钱去办好幼儿园为社区居民提供适当的教育服务。这种做法,不但政府不花钱了,还从中牟取经济利益,显然是一种对发展民办教育的动力偏差,也强行剥夺了社区居民合法的正当权益,给社区居民的生活增添了经济上、精神上、时间上的额外负担。

  第五,对民办教育发展缺乏合理长远的正确预期。总体来看,我国民办教育还处于发展初期,无论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行为与社会要求都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总有这样一种疑问,“如果我们现在没有这些民办学校,我们当地的教育水平会有多大的影响”,这样的提问,基本上是认为“这些民办学校对我们教育发展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越是公办教育发达的地区,这种疑问越多;越是民办教育不发达的地区,这种思想越普遍。的确如此,目前整体上民办教育对国家教育的贡献率还不够大,在一些地区,民办教育的作用显得还很微薄,甚至有的民办学校还给政府管理部门添了不少麻烦,产生了负面效应。如果我们只看到当前民办教育的不完善地方,而看不到其进步和积极作用一面,我们对民办教育就不可能有完整的认识,就必然有偏见;如果我们只看到民办教育处于初期的今天,而看不到其成长性,看不到长远,或者只用民办教育今天的状态来估计民办教育的未来和价值,我们对民办教育就不可能有良好的预期和正确的价值判断。如果我们带着偏见而又没有良好期望,对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就必然没有动力。

  三、举办者的动力来源

  首先,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动力来源于实现教育理想与肩负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在既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民办教育政策环境下,一所民办学校兴衰成败的元动力是举办者的教育理想与社会责任。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的活动依法得到支持与保障,举办者应当是带着一种自己的教育理想而开办学校的,学校开办后就必然将这种理想转化成学校的办学理念,并与其肩负的这会责任统一具体化为学校的运行模式、制度文化与办学成果。北京圆明园专修学院董事长杨波先生在其学院网站开篇写道:“一个国家是否文明的标志,不是人口数量,也不是城市的规模,更不是物产的丰富,所有这些都不是。而是这个国家的素养、道德和品质。一所学校的财富,不在于这所学校每年有多少万元的收入,不在于其有多少高楼和华丽的建筑,而在于这所学校学生所受的教育,在于学生的品德和教养,更在于这所学校有没有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大师级的学者,更在于这所学校有没有正确的办学思想和正直的品格。”了解中国民办教育的人应该可以体会到,目前凡是办学成绩突出、学校富有特色且充满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的民办学校,也许规模不大,也许硬件设施一般,也许办学层次还不高,也许办学资金还比较困难,但背后一定是有举办者对自身教育理想的执着追求和一份自觉的重重的社会责任感。反之,无论其学校曾经多么辉煌,可能已经或正在走向衰弱;无论学校眼前多么成功,也难以给人以信任,我们对之会有“前景难料”的判断。民办教育要实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最需要的就是举办者对于教育理想和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这应当是民办学校最核心的竞争力,也应当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可持续动力。

  从民办教育二十多年的发展实践看,举办者如何面对现实坚持自己的教育理想与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是解决发展动力问题的重要方面,举办者动力的模糊与淡化或者动力偏差,已经成为影响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一种消极因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没有了理想,就可能道德丧失,就不会有发展、不会有创新、不会有竞争力;一所民办学校如果没有教育理想、不能承担社会责任,就没有灵魂、没有精神、没有品质的提升,就不可能成为“百年老校”。

  其次,民办学校举办者对经济回报的价值追求。20多年来,“教育是一种低风险高回报的朝阳产业”成为许多人的共识,有人称之为“中国特色”。过去20多年的实践中,的确有许多人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认识,带着“淘金”的梦想进入到了民办教育行业。在这个过程中,有人带着丰厚的回报中途悄悄地离开了,也有人带着破灭的淘金梦败阵而归。今天,仍然不排除有人同样“前赴后继”。凡是了解我国民办教育历史与现状的人都十分清楚,在当今所有民办学校中,可以肯定至少有90%以上的举办者是在投资办学,也就是对办学有谋求经济回报的直接目的,至少对于自己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不是捐赠行为。凡是理解与支持发展中国民办教育的人,都有这样一种共识,就是从我国实际国情和教育发展需要出发,应当允许投资办学者从办学节余中取得一定的经济上的合理回报,这样符合国情,有利于国家教育事业得到更快速发展。正因此,200212月,全国人大在制定和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过程中,做出了一个智慧的大胆的中国特色的抉择:认可民办学校属于公益性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在办学节余中按年度取得合理回报。

  时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起草小组组长的汪家缪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草案在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公益性原则的同时,允许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的国情作出的。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民办学校利用自筹资金来办学,捐资办学者为数不多,多数人是投资办学,大多数民办教育举办者希望拥有所投入部分的产权,并得到相应的回报。从近几年民办教育发展的实践看,允许举办者从办学盈余中取得一定的回报,有利于调动办学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来举办民办学校。为此,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举办者在保证学校发展的同时,可以取得合理回报。这一规定一方面表明国家对具有公益性的民办学校的认可和奖励,另一方面也限制了举办者牟取暴利。草案把经济回报限定在一个合理范围内,使举办者的办学目的与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协调一致,以此来积极引导举办者的办学行为,也体现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最后通过的立法,采纳了合理回报的思想,表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方面可以拥有自己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的产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的程序依法从办学者节余中取得合理的经济回报。

  毫无疑问,经济回报问题的合法化增强了举办者投资与办好学校的动力。举办者依法从办学节余中取得经济上的合理回报成为举办者投资办学与办好学校的动力之一,对此无可厚非。在民办教育实践中,“办学成绩越大,办学效益越好,经济回报越高,办学动力越足”成为必然,实践的结果将是民办教育获得更加充足的社会投资,举办者对教育的投资更加趋向长期投资,民办教育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当然这是属于政策上推演的假设,促进法颁布实施近四年来,关于投资与回报问题,没有出现我们期待的结果。除了政策层面关于合理回报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外,也有民办教育的举办者存在动力偏差的问题。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动力偏差表现为几种现象:

  第一,错误理解了民办学校的投资与资产属性问题。如有的仍然在实践中坚持“我投资我所有”的企业化资产属性观念,变忽视对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尊重,对民办学校资产处置与资金使用超越现有法规界限,给学校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也有的举办者误认为“举办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被剥夺了”,于是一方面不敢继续投资,另一方面采取各种手段抽逃出资,或者急于回收投资、急于取得回报,对办学缺乏长远打算。

  第二,对办学回报寄予过高的期望,超出学校承载能力。在实践中表现出投资设计超出自身实际能力,采取各种高回报的融资手段(包括银行贷款和私下募集资金等等),使得学校背负过高的还贷经济压力,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与基本建设的资金保障。

  第三,对于投资办学缺乏长期打算而急功近利。许多投资者对于投入办学的资本没有做长期打算,许多本来就没有这种长期投资的经济实力,使得学校开办后都急于收回投资,还要经济回报,过分逐利的资本运作行为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发展。

    第四,对什么是举办者出资概念混淆,甚至浑水摸鱼。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同时还明确:“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这样的规定非常明确,只有在进入民办学校之前可以依法确认属于举办者财产的部分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但实践中,许多举办者对此缺乏完整的认识或者故意混淆概念。比如,有的把向银行贷款以办学节余偿还的资金视为自己出资,有的把私下募集的资金(或借款)以学费偿还部分视为举办者出资,有的把以办学节余投入学校再建设的资金作为举办者出资等等。所以,许多学校号称举办者投资多少多少千万,甚至数亿到数十亿元。如果依法来确认,这里的泡沫与水分是巨大的。但是一些举办者还为此沾沾自喜,把自己装扮成投资教育的大老板、慈善家、教育家,号称身价多少亿,甚至自我意识膨胀,居功自傲,功莫大焉!这样的现象显然不利于中国民办教育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这样的人尽管可能是少数,但也是中国民办教育领域的一株毒草。

  第五,“杀鸡取卵”或“掩耳盗铃”的回报行为,既影响了民办学校的正常成长速度,也影响了民办教育的社会形象。有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不顾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或者不尊重教育自身的规律,学校基本建设完成后,不重视学校内部建设的需要,而是把资金快速回收,使学校“瘦骨嶙峋”,缺乏内涵,图有外表,杀鸡取卵追求回报。更多的举办者,在促进法明确规定允许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仍然“选择”不求回报,但实际上是采取“掩耳盗铃”的做法在牟取回报,尽管这里有相关配套政策制度的缺陷原因(可能是主要原因),但也不能因此回避民办学校举办者自身的不规范操作,大家似乎更习惯于原来暗箱操作的牟取回报手法。也许现实条件下这样评价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这种行为过于苛刻,也许这种局面是绝大部分身在其中的举办者无奈的选择,但是毕竟正常回报的渠道已经打开,毕竟这样的做法已经成为民办教育领域的不和谐音符,我们首先应该直面正视它,才可能有更加正确的光明大道。如果说“掩耳盗铃”的回报行为是一种暗流,任这种暗流长久,危险就更大,对国家的事业和举办者自身都不利。

  四、家长与学生的价值选择

  学生与家长为何选择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原因,不同发展水平的民办学校也有不同的回答。但最终都回到一个最简单的回答,为教育而选择。再具体一点,就是为优质或特色或适合的教育而选择。从目前中国民办教育的现状看,由于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发展水平不同,家长把孩子送到民办学校学习,也有多样的价值选择。学生和家长对民办学校的价值选择与认可是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动力。

  第一,追求卓越优质的教育。尽管我国绝大多数家长心中对于卓越优质教育理解还不可能摆脱社会最普遍的理解,就是升学的教育,但是,也不乏有家长自由独立自我解释。在民办教育领域同样存在个性的独特的优质教育的理解,并在实践中施行。当学生家长认可民办学校的一种办学理念与教育实践时,家长可能为此而选择它。比如北京金色摇篮潜能开发婴幼园提出一整套自己的理念并在实践中长期贯彻,得到了许多家长的认可,该幼儿园也成为北京著名的幼儿园,被许多家长认为在这里可以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孩子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正因此,这家幼儿教育机构的收费水平一直高居京城民办幼儿园的前列,一所高收费的幼儿园仍然能够长期发展并规模逐步扩大。尽管这家幼儿园的一些理念和做法,被一些业内人士所不齿,提出了许多非议,但市场的选择结果和孩子发展的发展水平可能比学术上的争纷更具有说服力。

  第二,追求个性特色的差异化教育。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反映在教育领域,家长对孩子成长的期望也是多样的,对教育的需求必然是多样的。公办教育体系中的学校教育普遍存在个性不足,特色不鲜明或不丰富。民办学校的生存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就是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在中等以下教育阶段,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绝大部分是看中民办学校的办学特色。这种特色,可以表现在许多方面,包括办学设施、教育理念、育人模式、人才培养目标和独特的教育服务。北京私立汇佳学校能成为北京市民办中小学的一个品牌,能够在近年民办中小学不断滑坡的大背景下坚持内涵发展,得到社会较高评价,主要是因为其明确的办学定位,并在办学过程中坚持国际化教育模式与特色的教育服务。学校在办学过程中通过引进IB课程,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着力实现本土化与国际化的统一。在学生管理服务上实施“温馨家庭”模式。这些特色与创新,符合部分人群的教育需求,确保了比较稳定的生源,开创了区别于一般中小学的质量评价标准。学校的提供教育服务过程中还提供了比较高的教育附加价值。学校实施的“温馨家庭”学生管理模式,让学生“吃好、玩好、睡好、习惯好”,这是多么普通的道理和孩子成长最基本的需求,同时又是家长们最理解支持需要而又往往难以真正提供给孩子的基本保障。可以说,许多家长对这样的要求可以理解、也积极支持,但自己由于时间、认识、观念和有关专业素养的欠缺是难以做到的,恰恰也是被许多学校忽视的内容。这样的服务,对于一所学校只要基本硬件达到,是完全不难做到的,它不仅解除了家长的后顾之忧,也贴近了孩子的需求,所有的孩子都会比较乐于地接受这样的管理服务。别人没有想到,你想到了而且做到了,就成为了你学校的一个特色。

  第三,寻找过渡教育的空间。哪里有过渡教育的需求,哪里就有民办教育生长的空间。所谓过渡教育需求,是指实际的教育需求大于公办学校所能提供的教育服务。这种过渡需求可能是机会上的,也可能的质量上的,还可能是类别上的。在高等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来自学生和家长的需求主要是机会与类别上的,其次是质量水平上的。目前我国高等教育阶段的过渡需求十分巨大,由于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还比较低,真正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尤其是本科以上层次)的适龄人口还不到四分之一,所以机会的需求旺盛局面将维持比较长久的时间。同时,社会上对于艺术类高等教育的需求也显得十分旺盛,目前我们所能够提供的艺术类正规高等教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愿望。在中等教育阶段,教育的过渡需求主要是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的过渡需求表现为需要更多的超出目前一般公办高中教育水平的教育服务,中等职业教育的过渡需求表现在对能够为学生提供良好就业和较高职业发展能力的职业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过渡需求不是机会,而是质量与教育服务的附加值需求。学前教育阶段的过渡需求是优质、便利、安全、经济的教育服务。毫无疑问,居于目前我国教育发展的现实与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基于选择性教育服务的基本定位的民办教育,学生和家长对过渡教育的需求将成为推动引导其发展的强大动力。

  五、民办学校教师与管理者的价值诉求

  民办学校的教师与管理者从哪里来?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对于发展初期的民办教育具有特殊的意义。由于民办学校教师享有的社会保障还完全不同于公办学校,而且他们还处于比较弱势地位。民办学校普遍面临难以组建起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相对稳定的教师和管理队伍的困难。2006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共有194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124万人。这些教师主要来源包括退休教师、从公办学校辞职的教师、大学毕业生、来自公办学校或社会企业的兼职教师、教育系统外加盟的“教师”等等。

  这些教师为何选择到民办学校任教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不同身份者可能有不同的出发点和价值取向,在民办教育发展的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主要原因。回顾20年来,我国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状况,民办学校教师和管理者主要有以下几种价值诉求:

  第一,以谋生的基本点出发,选择一份符合自己需要的工作。这应当属于“本我”的价值诉求,目前相当多的民办学校教师应当属于这种价值诉求。也就是出于拥有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或者相对较高的工资收入而选择到民办学校工作。对于大部分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民办学校工作的人来说,在就业形势严峻、民办学校教师职业的综合优势不足的现实面前,能够到民办学校工作也是一种可以接受的选择。毫无疑问,如果让大学毕业生就同级同类学校,在公办与民办之间选择,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只能是被选方案。同样,我们注意到还有一大批民办学校的教师是从公办学校辞职主动来到民办学校任教或做管理工作。对于这一类人员,在作初步分析可以发现,从流入地与流出地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一个特征,就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小城市流向大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这种流动特点的背后,主要是工资收入与生活环境的吸引。就是在同一区域内的公办学校向民办学校流动也主要是因为更高的工资收入的吸引,甚至有的是迫于生计上的某种特殊原因无奈地放弃公办学校的职位而选择到民办学校赚取更高的工资。但是,近两年来,随着公办学校待遇的提高,在同一区域民办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上的明显优势正在减弱。在地区之间的这种待遇差异成为主导因素。比如,在广东诸多民办中小学里,其管理者和教师绝大部分来自内地的公办中小学,不乏当地的优秀校长和优秀教师。他们放弃内地的公办学校教师身份来到广东,不但可以得到比内地高出数倍的薪金,还得到了更好的生活环境。

  持这种价值诉求的员工,一般会珍惜获得的工作机会,遵守相关的制度,但一般不愿意承担过多的责任,不愿意做超出工作职位基本职能的工作,更不会很投入地开展创造性工作。他们把今天的工作定位于完成事先界定的任务,会把工作作为一项任务去完成。他们会很关注付出与回报的对等关系,一旦认为付出高于回报,便会像领导要求改变这种不对等状态,或者选择新的工作环境。所以,薪金一般是这一人群工作的最主要动力。这一状态的人群,一般对其学校缺乏组织上的归属感,基本把自己定位为“打工仔”,不太关心学校的长远发展。由于其自我选择的空间相对较小,会比较珍惜获得的工作机会,比较在意上级和举办者对自己的评价,自身的危机意识比较强。

  第二,以职业定位为出发点,谋求更好的职业发展。这仍然属于“本我”的价值诉求,目前对于比较多的民办学校管理者和骨干教师来说属于这种价值诉求,属于操作型职业人才,也可以说是职业能手。我们可以看到,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中都存在这样的一批人,他们曾经是公办学校的名校长或骨干教师,还远没有到退休年龄,甚至可以说通过在公办学校多年的磨练与奋斗,已经成长起来,甚至“功成名就”,但是他们毅然放弃了原来的职位和国家的保障,而投身于民办学校。不能回避,促使他们做出这种选择的背后同样有薪金的吸引,但这绝不是全部。这些优秀分子共同的是对自己的职业有更高的成就追求,希望有进一步提升职业能力的机会和舞台,同时他们在公办学校的体制内形成了不同程度的职业倦怠,或者勇于挣脱体制的束缚,或者无法得到正常的流动,所以选择到民办学校这片更加自由广阔的空间谋求新的发展与挑战。我们不难发现,在民办学校的校长群体、骨干教师群体、班主任群体、教务管理人员群体,甚至是招生群体里,有许多人把自己首先定位为“职业人”,他们一直在各地民办学校间“逐水草而生”(薪金、职位与自由发展的空间就是他们追逐的水草),自由行走,过起了类似游牧民族的生活。20多年民办教育的实践,培育出了一批知名的民办学校“职业校长”和“职业招生人”。

  在民办教育生存困难、人才难觅的今天,这些职业人又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追逐的目标,成为民办学校的宠儿。这一类员工十分注意自己的职业能力与领导对其能力的认可方式,比较在意自己的舞台和薪金水平,一般会把薪金高低作为评价自己价值的基本标准。同时,也比较注意自我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荣誉。他们一般会把自己放在与上级和举办者平等的地位来开展工作,他们把自己的工作定位为与学校或举办者之间的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他们愿意把学校的成就与发展与自身的工作紧密联系,而这种联系主要是作为自己能力与成就的证明或体现。由于他们自由选择的空间较大,一般不会有对学校的长远打算和计划,他们更关心眼前的实际。一般来说这种价值诉求者很难与举办者建立真正的互信,比较而言,他们对举办者的忠诚度最低,但又往往是学校举办者最依靠的核心力量,是影响学校发展的最关键队伍。

  第三,从事业追求出发,谋求施展才华与实现理想的天地。这一群体介于“本我”与“利他”之间。在当今民办教育领域这一类人属于少数,他们共同的特点是具有独立的思想和比较丰富的理念,富有智慧,属于思想型加指挥型创新人才。他们还具有很强的事业心,追求才华的展现与理想的实现,追求成功的事业。持这种价值诉求的人在民办学校一般在学校领导班子或董事会层面,极少数在骨干教师队伍中。

  这一批人一般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尽管对薪金有较高的要求,但薪金不是决定其做出选择的第一要素,他们更加谋求理念的统一,对事业追求的一致,对未来发展的共同预期,团体内互相的尊重与认可。所以,他们最需要的是施展才华的舞台和理念的互相认可,确立共同追求的目标。他们的危机来自因没有机会和平台而浪费时间,失去发展和事业成功的机会。这种人对于工作从来会自觉自愿地努力付出,并把工作当成自己生命的一部分,一般不需要人督促,会积极主动地开展创新性的工作。喜欢按既定的规则办事,不会特别计较一时的利益得失。在学校他们不怕眼前的困难,但关心学校的长远发展,惧怕学校没有发展前景、惧怕学校墨守成规不求发展。他们会把学校的事当成自己家的事来做,他们一般把自己定位为学校举办者的伙伴关系,把学校的荣誉与自己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人一般对上级和举办者具有较高的忠诚度,不会“三心二意”,不喜欢平凡跳槽,喜欢比较持久地努力做成一件事。这种人属于比较高端的人才,流动性相对较差,他们做出流动决定也比较慎重,但一旦做出决定往往是难以更改。

  第四,完全从兴趣爱好出发,寻求一个自我价值实现的机会。这一类基本上属于以“利他”为主的价值诉求。在民办教育领域仍然存在这样的人员,但属于极少数。具体表现为一种类型是来自退休人员(以增加生活补贴者除外)中,有的老同志完全出于对教育事业的热爱和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退休后继续或者转行投入到民办教育事业,他们应该早已衣食无忧,可以悠闲而优越地享受退休生活。但他们放弃这种利己的个人生活方式,不计报酬和地位到民办学校服务。他们唯一的愿望就是通过自己的工作和努力,能够促进学校的发展,能够使更多的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他们完全把教育当作自己生命价值的追求;另一种类型是来自教育内部的在职人员或者是教育系统外的人士,他们放弃原来的岗位,执意投身民办教育(不是指所有的辞去学校公职的人员)。他们不是因为待遇的窘迫,而是因为追求教育理想的实现或者对于教育的一种特别偏爱。有的是企业界或文化艺术界的成功人士,他们没有生存的困难,更没有职业或事业的困扰,但就是热爱教育事业,愿意为社会培养人才做出自己的奉献,他们甚至把原来全部的继续无偿投入到民办教育中。也可能他们只是一位普通的工作者,而自愿到民办学校做一份普通的工作,自己体会到做教育工作的快乐,感受到为培育人才而付出的心安。

  这一类人群在民办学校是少数,他们属于追求自我实现的奉献型人才。他们不计较待遇的高低,甚至不计较权力的大小,但最看重举办者的办学行为,看重与举办者教育理念的统一,看重是否获得尊重。他们谈不上对举办者的忠诚,也不忠诚任何举办者,他们忠诚于教育事业、忠诚于学生的发展和成才。所以,这一类人来去自由,天马行空,说来就来,说走就走。他们看不惯民办学校的不规范,也看不惯举办者的不规范行为。当然,一方面由于他们不太在意待遇与权力,学校举办者比较容易给他们以尊重,比较容易相处;但另一方面,由于民办学校普遍处于不够规范的发展阶段,面临许多生存困难,于是学校举办者的一些做法又经常不被这一批寻求自我价值实现者的认可,于是互相间又经常因观念上的冲突与不理解而分道扬镳。

  结束语: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需要政策环境的完善,也需要举办者办学行为的规范,前提是各方面对民办教育发展长远价值的认同。当前,更需各方面共同努力,正视有关各方对于民办教育的价值诉求,切实转变民办教育发展动力不足与动力偏差的现象。只有在法制规范轨道内,各方面对民办教育动力充足而方向一致,满足各自正当的价值诉求,民办教育才可能与公办教育共同谱写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和谐篇章。

 

  作者:王文源.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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