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发展道路上的民办中小学教育
发布时间: 2012-12-18 来源: 民教所 发布者:xuxiang
我国民办中小学教育经历了十五年的发展,大多数民办中小学目前还是刚刚进入第三个五年。进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民办中小学教育将是一个全新时期,也是关键时期。在这样一个发展的关键时期,“谋可持续发展”仍然是所有民办中小学需共同面对的首要命题,否则就可能等不到“十二五”的到来。
民办中小学在“十一五”时期“谋可持续发展”应当做到在认清两个背景和应对三个挑战基础上,明确发展动力与路径选择,并努力加快自我完善。
一、认清两个背景
(一)民办教育发展的宏观背景
“十五”期间,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期间,《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各地民办教育的地方立法逐步完善,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将基本形成,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制环境将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的性质与地位给予了明确定位。近十年来,全国民办教育事业的规模逐步扩大,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机构数和在校学生数均呈现了逐年增长的态势。2005年全国各级民办学校(机构)达到86231所,在校学生3057.55万人,分别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数和在校学生数的13.2%和9.7%。其中民办学校(机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在校学生分别占全国总数的7.85%和18.33%。这些成绩,为“十一五”民办教育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时期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着力完成‘普及、发展、提高’三大任务,加快教育结构调整,促进教育全面协调发展,建设学习型社会。”我们应当认识到,在“三大任务”中,民办教育同样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在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的任务中,虽然是由政府负全责,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但国家所保障的是面向所有适龄儿童的接受基本标准的义务教育机会,即面向人人的相对公平与均衡的义务教育。不可否认的两个现实情况是,一方面这种公平与均衡是相对的,发展面向所有人的公平与均衡的义务教育是公办小学与初中建设的方向,即在一段时期内地区间与学校间的差距还将存在;另一方面,社会对于义务教育的选择性需求不会消失,而且在短时间内这种需求不会有明显的减弱,但是公办义务教育所能够提供的这种选择教育将急剧减少,并逐步退出选择性教育的空间,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选择性教育就是民办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机遇。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任务中,民办学校将因其办学灵活自主、紧贴社会的特点而更有活力、更具职业性;在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任务中,我们应当认识到,“十一五”时期,公办高等学校建设的重点是提高质量和优化结构,同时宏观层面上的国家高等教育仍然有进一步提高大众化水平的任务。但是,公办高校将不可能具有“九五”和“十五”的规模扩张能力,也就是说民办高校应当在促进提高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十一五”时期,高等教育在学人数将达到3000万人以上,毛入学率达到25%左右,也就是2010年高等教育规模要比2005年净增700万人以上。在新增的700万中,如果由民办高校分担30%,意味着到2010年民办高校的办学规模要达到315万人,是2005年的3倍[1];如果由民办高校分担50%,意味着到2010年民办高校的办学规模要达到455万人,是2005年的4.3倍,不能不说民办高等教育在“十一五”时期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此外,民办学校还应当在课程与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学校内部运行机制与特色办学等方面拥有特有的优势。这些是历史留给民办学校难得的机遇,在构建与共办教育共同发展格局的道路上,民办教育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背景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亮点。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共有六处使用了“均衡”一词,均衡发展体现在政府责任、经费保障、师资配置、教育督导、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就办学条件标准化、学校招生收费与学生教育、政府督导、师资配置、预算编制与经费安排,以及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等问题均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促进义务教育均很发展将成为“十一五”乃至“十二五”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一个最核心任务,民办中小学的发展与定位必须适应这一趋势。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方向性要求,也是评价政府责任是否到位的重要指标。均衡发展的直接目标就是缩小乃至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三大差距”,推动各级政府共同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学校要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政府促进均衡发展的路径是,在标准化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倾斜重点保障弱势地区(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和弱势群体(薄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
当前,我们应当正确认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方向性、相对性和阶段性。方向性是指,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方向性要求,是需要各级政府、学校和社会共同努力的一个发展方向,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现实中存在的各种不均衡现象。相对性是指,新《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做出的种种规定和目标,均表明近期内我们所预期的均衡发展是相对的均衡,表现为主要致力于促进区县一级行政区域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相对均衡,并努力保障弱势地区和弱势群体义务教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可以预期,未来5-10年,即使在同一省市内的县区行政区域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之间也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均衡,只可以预期其差距一定会缩小,至少应该不会加大。但是,如何缩小各省市之间的差距,目前我们还没有条件来关注和解决,如何缩小同一省市内的县区间公办义务教育的差距,也还缺乏强力有效的手段。阶段性是指,新《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做出的种种具体政策规定,表明我们的均衡发展只能是初级阶段的均衡,我们不能以高级阶段的均衡标准来评判其政策、实施与结果。正因为是初级阶段的均衡,新《义务教育法》仍然强调免试、就近入学,高级阶段的均衡则应当强调的则是自由择校。初级阶段的均衡体现在,政府保障为全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提供达到国家基本条件标准的免费的义务教育,是区县一级区域内的公办学校的相对均衡。这是20年的巨大进步,不亚于免除全国农民农业税的历史意义。
二、应对三个挑战
“十一五”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发展的新阶段、面临新的挑战。民办中小学教育主要面临以下三个方面的挑战:
第一,民办中小学自身的不足。
最近一段时期,不断出现一些规模大、影响大的民办学校关闭的消息。虽然每一所关闭学校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不可否认的现实是,民办教育的整体实力还不够强,民办学校的质量与社会选择性教育的需求差距还比较大,民办学校还不具备真正对公办学校构成挑战与威胁的能力。前一段时期,民办学校主要还是处于规模扩张和基本建设的初期,民办教育还没有真正走上内涵发展的道路。与其他各层次类别的民办学校相比较,民办中小学的发展空间最小,选择性特点最明显。而目前我国民办中小学还不完全具备充分占有其应有空间的能力,也还不具备充分满足社会选择性教育需求的能力。主要表现在民办中小学的教育质量、教育模式、师资队伍、特色教育服务方面竞争性不强,有的甚至在基本办学条件设施方面还比较差,有的由于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债务背负过重等原因导致学校办学不稳定。
第二,法制环境的规范。
“十五”期间,《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各地民办教育的地方立法陆续出台,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将基本形成,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制环境将进一步优化。可以预期,“十一五”将基本完成我国民办教育的制度设计与规范。民办教育制度设计与规范时期就是民办教育重要的转型期,新的规范就是一把“双刃箭”。一方面,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扶持政策将进一步得到落实,民办教育的同等地位将进一步得到体现;另一方面对民办教育的依法规范将更加严格,主要体现在政府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行为规范、制度严格。可以肯定,在法制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一些民办学校,如果学校及其举办者自身不能“与时俱进”,将会面临新的生存危机,甚至被迫出局。
第三,新《义务教育法》的影响。
2006年9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标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新任务、新起点和新目标。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杂费,还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这表明全社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将有同等机会得到国家基本标准的义务教育。新《义务教育法》将实施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是对国家教育方针在新时期的具体诠释,关系到培养什么人、怎么培养人的重大问题,必将推动我国基础教育的教育教学制度、评价制度和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深刻变革。新《义务教育法》确定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方向性要求,规范与变革政府对教育资源的配置方式,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预示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的差距将逐步缩小,公办学校的选择性空间将越来越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选择性教育服务将被法律禁止。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一系列新举措表明,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将全面得到基本保障,办学质量将普遍提高,办学行为将被严格规范,既为民办中小学提供了新的空间,但也同时抬高了竞争平台与选择的起点标准。
如何在法制环境日益完善,行政与社会监管日益加强的趋势下,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和提高办学质量,是民办学校能否抓住机遇和赢得社会认可的关键,是“十一五”民办教育不能不面对的挑战,也可以说,“十一五”时期,将是我国民办中小学生存与发展的最关键期。对于每一所民办中小学来说,不仅仅是优与劣的时期,而是决定生与死的关键期。
三、明确发展动力与路径
(一)民办中小学发展的动力
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种种困难,归根到底是因为缺乏动力。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的动力可以从政府的动力和举办者的动力两个方面来分析。只有两个方面的动力能够协调吻合,才可能实现民办中小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政府的动力来源于发展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为全社会提供充分的公平的公共教育服务是各级政府的教育职责。无论从公共教育服务的充分性和公平性角度看,都应当高度关注民办教育的发展。一方面要保障国家应当尽能力提供教育发展所需要的财政等各种资源,并保障全体公民在享受国家财政教育资源方面有均等与公平的机会,也就是要尽能力发展公办教育并使国家公共教育投入的成果要通过公办学校普惠于全体民众;另一方面国家要采取多种手段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参与发展教育,并保障多样化的社会教育需求都能够得到有效的满足,通过提升国家公共教育服务的能力让全体民众最大限度地享受教育发展的成果。
因此,增加国家财政投入、提高国家财政投入效益,遵循公平与均衡的基本原则发展好公办教育,只能是体现充分的公平的公共教育服务的初级阶段,不是完全的充分,是小公平。只有在此基础上,同时保障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发展教育,不断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增加教育服务品种、提升教育服务品质,形成丰富的多样化的可自由选择的教育服务市场,才称得上充分的公共教育服务,是大公平。其局面就是,公办学校退出选择性教育服务的领域,致力于提供公平与均衡的教育服务;同时,民办学校得到充分发展,并致力于为社会提供充分的选择性教育服务,所有教育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教育需求和能力,在公办与民办之间自由选择。
其次,举办者的动力来源于实现教育理想与肩负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一所民办学校兴衰成败的元动力是举办者的教育理想与社会责任。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的活动依法得到支持与保障,举办者应当是带着一种自己的教育理想而开办学校的,学校开办后就必然将这种理想转化成学校的办学理念,并与其肩负的这会责任统一具体化为学校的运行模式、制度文化与办学成果。从民办中小学十余年的发展实践看,举办者如何在现实的办学困难面前坚持自身的教育理想与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是解决发展动力问题的重要方面,举办者动力的模糊与淡化或者动力偏差,已经成为影响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的消极因素。
(二)民办中小学发展的路径选择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走向标准化、均衡化的方向不可逆转,那么民办中小学教育往哪里走?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推进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将会得到比较好的解决,意味着大多数适龄儿童少年必然选择这种免费的公共教育服务;同时,由于政府提供的资源保障和法律严格限制,意味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能够提供的选择性教育服务空间越来越小。未来5-10年,一方面由于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的逐步减少,公办义务教育的政府保障,民办义务教育的相对规模不会有大的增长;另一方面,由于社会选择性教育服务的需求增长,同时公办学校逐步退出义务教育阶段选择性教育服务的领地,民办中小学则将成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与选择性教育服务的提供者。
第一,提供优质或特色的选择性教育服务,是民办中小学教育的基本方向。
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具有完全不同的定位。政府保障公办学校承担实施义务教育的绝对主体地位,公办学校提供达到基本标准的、相对均衡的、非选择性的、免费的公共教育服务。民办学校同样可以参与国家义务教育,但主要是向社会提供达到国家基本标准以上的、多样化的、选择性的、收费的公共教育服务。民办学校在于满足社会多样化的、个性化的特殊教育需求。一般情况,如果学生选择民办教育,意味着自己主动放弃国家提供的免费教育(政府以教育券、专项资助或奖励等多种方式对民办学校实施补贴除外)。所以,民办学校如何能够争取社会的选择?一种是优质的教育,一种是特色或特殊的教育。
第二,争取政府委托向社会提供基本标准的公共教育服务,是民办中小学教育的可选择路径。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和《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委托民办中小学承担部分实施义务教育的任务。委托任务部分的教师工资、学校建设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等费用应当由政府承担,对于因政府委托而到民办学校入学的学生的收费与管理,必须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这种模式虽然得到法律的认可,但实际空间不大,不会成为普遍的推广模式。
第三,致力于弱势人群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教育服务能力提升空间广阔。
弱势人群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教育首先是政府的责任,但从现实出发,经济发达地区弱势人群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教育能力提升,仍然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如果民办中小学能够参与其中,无疑是社会的需求,将有利于加快缩小这种差距。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由于流动人口子女等弱势人群的教育问题比较复杂,是当地政府的责任,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现实问题。民办中小学可以根据当地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需求状况和地方政策,积极参与流动人口子女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可能有政府委托与资助奖励多种方式。从政府角度看,应当根据当地公办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结合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需求状况,坚持新《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提供平等条件”原则,充分发挥民办中小学的作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教育发展程度远远滞后与发达地区,如果仅仅依靠中央政府的倾斜政策和当地政府经济能力的提升,这种局面的改善将需要比较漫长的过程。如果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和社会组织能够本着办公益事业的原则致力于这个领域的教育,将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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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里只计算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学生数,并不包括独立学院和非学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学生。
作者:王文源.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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