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20-10-13 来源: 教育研究发展中心 发布者:yuzijie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北京9月24日讯 近日,教育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围绕基层反映的对学校“管得太多、激励不够、保障不够、管理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中小学办学活力的实际困难。
在今天教育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我国基础教育已进入全面提高质量的新阶段,办学活力不足是制约质量提升的关键因素,亟待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释放与增强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活力。
“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涉及多方面的配套改革,还需要把相关制度细化、具体化,这是进一步健全基础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程。”吕玉刚介绍,《若干意见》针对影响和制约中小学办学活力的突出问题,重点提出了四项重大举措。
第一项举措,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针对“管得过多”的问题,《若干意见》提出保障学校三个方面自主权。
第一,保障教育教学自主权,明确学校在遵循教学基本要求基础上,有“五个自主”,包括自主安排教学进度、自主运用教学方式、自主组织研 训活动、自主实施教学评价、自主实施跨学科主题教学。充分发挥教师在课堂教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鼓励教师大胆创新,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积极探索符合学科特点、时代要求和学生成长规律的教育教学模式。
第二,扩大人事工作自主权,扩大副校长聘任的参与权和选择权,自主择优选聘中层管理人员,扩大教师招聘的参与权,扩大职称评聘自主权,扩大绩效工资分配权。
第三,落实经费使用自主权,提出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需要自主提出年度预算建议,自主执行批准的预算项目;进一步完善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学校经费使用自主权。
第二项举措,增强学校办学内生动力。针对“激励不够”的问题,《若干意见》提出“四个强化”。第一,强化评价导向作用,建立健全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体系,强化过程性和发展性评价,更加注重评价学校提高办学质量的实际成效,并作为对学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对校长教师实施考核表彰的重要依据。第二,强化校内激励作用,注重精神荣誉激励,强化专业发展激励,完善岗位晋升激励,健全绩效工资激励,突出关心爱护激励。第三,强化学校文化引领作用。第四,强化优质学校带动作用。
第三项举措,提升办学支撑保障能力。针对“保障不够”的问题,《若干意见》提出“三个注重”。第一,注重选优配强校长,要把培养好、选配好校长作为激发办学活力的关键要素,完善校长考核管理与激励机制,鼓励校长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推进教育家办学治校。第二,注重加强条件保障,依法依规优先保障学校基础设施、经费投入、教职工配备等教育教学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办学激励机制,加大优秀校长教师表彰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的占比,核定时向提高办学质量成效显著的学校倾斜。第三,注重拓展社会资源,打造社会实践大课堂,建立稳定的研学实践、劳动教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繁荣发展少年儿童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积极组织时代楷模、名师大家等定期进校园开展教育活动,丰富少年儿童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项举措,健全办学管理机制。针对“管理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提出“三个完善”,包括完善宏观管理、完善内部治理、完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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