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发布时间: 2007-09-11 来源: 发布者:yxh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的审议中小学地方课程标准和审定(审查)中小学地方教材的机构。
第二条 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审查)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颁发的中小学课程计划中所规定的地方课程教材,以及区县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开设的地方课程教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聘请相关学科专家和教育行政领导干部担任。
审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聘任,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届更换委员人数不超过审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审定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技术技能类和专题类地方教材审查组。各审查组由若干名审查委员组成。
审查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聘任,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届更换委员人数不超过审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审查组会议根据审定(审查)工作需要由临时指定的召集人负责召集。
第五条 审定、审查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改革意识,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二)能全面理解党的教育方针,熟悉教学实际情况,了解中小学教育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有较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在本地区有一定的知名度,对中小学课程和教材有较深入的研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教材审定、审查工作;审定委员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审查委员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第六条 聘任审定、审查委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人选的基础上进行。各区县在推荐人选时,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 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负责有关教材立项、审定(含初审)的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 审议地方课程规划和课程标准,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
(二) 审定、审查地方教材,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审定、审查报告;
(三) 指导审查组的工作;
(四) 对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
(五) 承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地方教材审查组的职责:
(一) 审议地方课程标准并审查地方教材,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和审查报告;
(二) 研究在审议课程标准和审查地方教材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 对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
(四) 承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审定(审查)原则和审定(审查)标准
第十条 审定(审查)中小学地方教材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三) 贯彻教育方针,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四) 符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颁布的课程实施计划、课程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五) 切实反映当地社会、文化、经济发展的需求,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
第十一条 审定(审查)中小学地方教材依据《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审查评价方案》(见附件)中规定的标准进行。
第四章 审定(审查)的程序
第十二条 送审教材的初审或审定应按照审定办公室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由审查委员于审查会议前先进行个人审读。个人审读包括:
(一) 阅读有关材料,了解教材的有关情况;
(二) 依据《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审查评价方案》对送审教材作出初步评价。
(三) 提出个人审读意见并于审查会议前填写好审查表。
第十三条 在个人审读的基础上,召开审查组会议,对送审教材进行审查。审查组会议至少要有3名审查委员出席,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集体意见;如审查组内部意见有分歧,则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审查组会议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根据工作量安排审查日程,并对各送审教材审查报告的起草作好分工;
(二) 逐一审查教材,经过集体讨论,集中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形成审查结论;
(三) 填好审查报告表,与会审查委员集体签名,并报有关审定委员签署意见;
(四) 对需要复核的教材,作好复核人员和方式的安排。
第十四条 审查报告表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 审查意见 对送审教材的特点、优点和缺点作出评价,并指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
(二) 修改意见 具体指出送审教材中存在的错误、不妥之处,提出尽可能具体的修改意见,对其中重大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错误的意见必须全部写明;
(三) 审查结论 根据教材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以下3类结论:
1.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定(审查)标准,按审定(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核并报审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在规定范围内实验或供北京市普通中小学选用。
2.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审查)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定(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后,可重新送审。
3.不予通过。教材不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不需要再次送审。已投入实验的教材终止其课堂教学实验。
第十五条 经地方教材审查组初审通过的教材,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列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实验教材目录》,供规定的学校选用。
第十六条 经地方教材审查组审定通过的教材,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列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推荐教材目录》,供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校选用。教材出版时,可在教材封面标明“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推荐教材”字样。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复核的教材,申请人应按要求报送修改后的教材及修改说明。复核时可由审查组指定一名审查委员负责,其中意见不多且能逐条核对的也可委托审定办代行,一般不再开会,复核后需填写复核意见表。
第十八条 对于需要重新送审的教材,申请人按要求修改后,可于下一审定(审查)周期重新申请。审定(审查)时,原则上仍以上次参加审定(审查)的审查委员为主。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教材审定、审查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在被聘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地方教材的编写工作。在与送审教材或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时,提倡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审定(审查)教材要严格按照审定(审查)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得以个人或某一派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材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审定(审查)委员不得私下接触送审教材的编写和出版人员,不得将讨论情况和意见私下透露给编写、出版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审定(审查)人员应对送审教材及修改稿严格保密,不得自行复印,不得向他人展示,更不得转送他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未经允许一般不得参加审定(审查)会议。审查组认为确需编写人员说明情况或听取意见时,可请主编在规定时间到会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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