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教材选用中不正当行为的对策初探
发布时间: 2007-06-27 来源: 发布者:yxh
摘要:在教材选用的过程中,出现了经济利益影响教材选用的不良现象,扭曲了教材多样化的精神实质。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教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融教育价值、文化价值、经济价值于一身,其消费主体和消费决策者相分离;目前国内有关教材建设的法规制度等尚未建立健全,教材市场未能实现规范化。为了防范教材选用过程中出现不正当行为,国家应出台规范教材出版社销售行为的法律法规,教材出版界应建立自律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材选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关键词:教材;选用;不正当行为
新一轮的课程改革实行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教材多样化政策,鼓励有关机构、出版部门等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组织编写中小学教材。于是,一批有特色、有创新的好教材相继编写出版,我国中小学教材多样化的时代正在来临,并初步形成竞争格局。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教材选用的过程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出现了许多不良现象,干预和影响实验区教材选用工作的正常进行。
据中国教育报报道,一些出版社为了占领更多更大的市场份额,采取各种措施推销教材:比如,通过租型使地方出版局、出版社以及新华书店获得较大的利益,使地方相关利益集团联合起来,促成所在地方中小学选用指定的教材;有的出版社还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提供经费等。
一些省教育行政部门明确提出,本地区选择某种教材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否则将会减少省里下拨的实验经费。有些地方提出,教材选用要考虑本省的实际,尽可能选用本省出版社租型的教材。
以上所列的教材销售方和教材选用方的一些不良作法,忽视了学生的根本利益,扭曲了教材多样化的精神实质,进而影响到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教材的选用工作已成为制约教材多样化顺利发展的瓶颈。
导致教材选用过程中出现不正当行为的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教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教材融教育价值、文化价值、经济价值于一身。
教材是学校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凭藉,学生进行学习的主要工具,同时也是文化传承的载体之一,因而具有教育价值、文化价值。另一方面,教材又毕竟是一种物质性商品,具有商品的基本属性,能够带来经济效益。因此,教材融教育价值、文化价值、经济价值于一身。正是教材的这种复杂特性,衍生出不同的价值追求趋向:国家实行教材多样化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和不同学生的实际需要,着眼于提高下一代国民素质。也就是说,教材的教育价值、文化价值是第一位的。但一些教材出版社追求的却是经济效益,有的为了尽快地收回投资,甚至采取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二、教材是一种消费主体和消费决策者相分离的商品。
在我国,除了少数学生受到国家资助外,教材得由学生和家长自己购买。即学生和家长是教材消费的主体,他们购买教材,使用教材,拥有教材。但是,购买何种教材、花多少钱购买,并不是由学生和家长、而是由教材选用委员会等机构来决定。这样一来,在教材消费中,消费主体和消费决策者是相分离的,并且存在着一种委托?D?D代理关系,即学生和家长委托教材选用委员会等机构来决定使用何种教材,后者代前者行使决策权。正是由于这种分离与代理的存在,代理人(教材选用的决策者)就有可能不以委托人(学生和家长)的利益作为行为准则,而是自我利益?D?D如教材出版社给多少好处等,成为其行动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再加上教材必须使用后才能真正知其好坏或适合与否,这也为代理人逃避责任提供了可能。
其次,目前国内有关教材建设的法规制度等尚未建立健全,教材市场未能实现规范化。
在教材选用方面,尽管教育部基教司于
那么,该如何防范教材选用过程中出现的不正之风,排除经济利益的诱惑呢?我们应该从教材的销售方和选用方等多方面入手,尽快完善教材选用制度。建议如下:
第一、国家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教材出版社的销售行为。在这方面,我国台湾、日本等国家地区的经验可资借鉴。
在台湾,自教材市场开放后,有些出版公司为了争取首次订购权或者为了继续保有市场高占有率,竞相采取免费赠送教具、赠品的行销行为。所赠送物品有些已超出原配合教科书的平面教具,转变成赠送原属学校应自购的各项设备及器材,或免费赠送与辅助教学无关的烤面包机、榨汁机、收音机、电视机、电冰箱、CD随身机、计算机等,更严重者是馈赠经办教材采购人员及采购最后决定权人佣金或其它不正利益等,间接导致学校以出版公司免费赠送教具、赠品的多寡作为评选教材的衡量标准。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确保公平竞争,台湾“教育部”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平交易法对于审查合格之国民中小学教科书出版事业销售行为之规范说明”,列举了11种涉及违反“公平交易法”的行为。其中,对“赠品促销行为”的规定是:“出版事业销售教科书时,采取‘免费提供赠品’之行销行为,以争取订购机会,倘若赠品价值逾越本会颁订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处理赠品赠奖促销额度案件原则’之赠品价值上限者(即商品价值在一百元以上者,为商品价值之二分之一;商品价值在一百元以下者,为五十元),出版事业将构成以利诱之方法使竞争者之交易相对人与自己交易之不公平竞争行为,而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之虞。”对于“利诱或其它不正利益行为”的规定是:“出版事业销售教科书时,对于学校经办采购或采购最后决定权人给予馈赠、佣金或其它变相不正利益行为;或承诺免费赠送原属学校应自购之各项设备及器材;或免费赠送与辅助教学无关之高单价物品;或提供教学手册所载与辅助教具具相同或类似功能之家电用品等,以争取订购机会,且该行为有限制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之虞者,出版事业将构成以利诱或其它不正当方法使竞争者之交易相对人与自己交易之不公平竞争行为,而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之虞。”对于“藉办理教师、教材研习会(营)而为不正当行为”则规定:“各中小学教科书出版事业在办理教师、教材研习会(营)时,不得有以胁迫、利诱或其它不正当方法,使竞争者之交易相对人与自己交易之行为,而有限制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之情形,否则,即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之虞。” 对于上述违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条规定者,则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后再为相同或类似违反行为者,行为人将可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在日本,为了使教科书刊行者在适当的范围内从事教科书宣传活动,以确保公正交易,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依据“垄断禁止法”发布了“教科书行业特定的不公正交易方法”(公正交易委员会告示第5号,昭和
小学、中学、高中以及和这些学校同级的其他各类学校所使用的教科书(以下称为“教科书”)的发行或经销业者,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作为劝诱使用或者选择自己或特定的人所发行的教科书的手段,向教科书使用者或参与教科书选择者(以下称为“使用者或有关选择者”)提供或表示提供金钱、物品、宴请以及其他与此类似的经济上的利益。
教科书发行业者,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就销售教科书以外的书籍杂志、教材、教具等,向教科书使用者或有关选择者提供或表示提供金钱、物品、宴请以及其他与此类似的经济上的利益,以劝诱使用或选择其发行的教科书。
教科书发行业者,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向教科书经销业者提供或表示提供金钱、物品、宴请以及其他与此类似的经济上的利益,以使其劝诱使用者或有关选择者使用或者选择自己所发行的教科书。
教科书发行业者,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中伤、诽谤其他教科书发行者或其发行的教科书,以及利用其他不正手段妨碍使用或选择他人所发行的教科书。
第二、教材出版界建立自律机制,完善教材出版发行的行规行约。
教材出版社之间既是竞争的对手,也是合作的伙伴,大家应该以自己的教材质量赢得市场,进行有序竞争,共同维护整个行业的名誉。对此,我们不妨借鉴一些日本在教科书出版界建立自律机制的做法。
日本的教科书刊行者、供给者为了在教科书出版界顺利实施有关确保公正交易的诸项规定,设立了“教科书公正交易协会”。该会进行有关公正交易的调查、研究,遵照公正交易委员会的特殊指定,制定“教科书公正交易实施细则”。另外,社团法人教科书协会也履行有关教科书宣传的自律公约,致力于自律宣传行为。
教材出版界建立自律机制,可由国家的有关职能部门(如新闻出版署等)牵头实施。
第三、教育行政部门对拥有教材选用权的机构或学校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教材选用委员会或学校应从国家民族的大业出发,从教育的百年大计出发,廉洁奉公,恪尽职守,选取最优秀、最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别是适合学生发展的教材。在这方面,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值得一提。
在香港,教科书的选择权属于学校,由各学校设立的科目/主要学习领域/幼稚园课本委员会负责挑选课本供学生使用。香港教育署每年都向学校发出《学校选用课本及学习材料须知》,其中有关确保公正选择、避免利益纠葛的内容有:
科目/主要学习领域/幼稚园课本委员会的成员应申报在挑选课本及学习材料的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任何利益冲突,或尽可能避免与该等利益冲突有任何关联。
学校只可接受出版商供教师使用的课本赠阅本、教师手册及辅助教师使用课本的教学资源(如挂图、投影片、录音带、电脑软件)。学校不应收取出版商提供的免费教具(如投影机、电视机、电脑硬件)、购置器材或教具的津贴、其他类别的捐赠(如奖学金、奖品、赞助学校广告或活动等)。如在特别情况下,学校认为有必要接受捐赠,则必须具备充分理由,并记录在案及得到校董会的批准。学校需设置捐赠册,以记录一切捐赠或利益,包括捐赠者、项目、数量及收受日期。该捐赠册必须公开或在互联网上展示,让家长及公众人士查阅。
学校的校监、校董、教职员或其他雇员在售卖课本之前,应避免有任何利益冲突。在无可避免有利益纠葛的情况下,必须主动申报利益,并需获得校董会书面批准,而该等资料必须公开。有关家长及学生对此等利益均有知情权。学校从书商或其他供应商所获得的折扣或整笔回佣,若非立即转移于学生身上,则必须将其列入“售卖课本”的帐目内,并确保该笔款项会回馈于学生身上。
以上建议均系抛砖引玉之见,目的是希望引起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重视,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教材选用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为这一轮的课程教材改革提供一个良好的实验环境,保障素质教育的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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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香港教育署. 学校选用课本及学习材料须知. http://cd.ed.gov.hk
[5] 台湾“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 公平交易法对于审查合格之国民中小学教科书出版事业销售行为之规范说明. http://www.eje.edu.tw/ejedata/kying/2003191626/920109.htm
[6] 日本文部科学省初等中等教育局. 教科??制度の概要. http://www.mext.go.jp/a_menu/shotou/kyoukasho/gaiyou/020901h.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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