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教育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须综合考虑
发布时间: 2014-11-02 来源: 《瞭望》新闻周刊2014/11/02 发布者:ym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王珍
教育公平与效率的理性审视
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是个系统工程。因此,地方政府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必须综合考虑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关系,高度重视并解决好这两者共同发展的问题。
公平和效率的问题,始终是任何改革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教育改革也不例外。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与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对教育公平与效率这一问题进行再思考是十分必要的。
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并重与统一
教育意义上的“公平”并非简单的“平等”;教育意义上的“效率”也非经济学上简单的收入分配的“效率”,它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学意义。我们必须要在教育的语境和话语体系中分析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的关系,而不能在教育领域简单套用其他领域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理论。
当前教育发展不平衡,教育公平与效率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教育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
从国家层面,中西部与东部的教育相差太大;从地域层面,城市与乡村的教育差距较大;从学校层面,公办和民办、正规学校教育和非正规的学历教育也相差不小。《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现有1170所本科高校,这些高校大体可分成中央、地方和民办三类。众所周知,学校所属分类不同,待遇就有天壤之别。这种差别对待甚至影响毕业生就业,许多单位、公司非“985”、“211”院校不招的歧视性政策广受社会诟病,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对资源配置不均衡所致。
实现教育公平与效率,必须坚定改革信念,突破思维惯性,消解传统政绩观,打破原有利益格局,根本途径是“做大蛋糕”,实现财政在教育领域的更大投入,其关键还是“分好蛋糕”;必须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的教育质量,鼓励民办教育,进行科学的资源配置,这样才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与“双赢”。
公平和效率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两个最基本的目标追求和价值选择,是矛盾的统一体,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规定和内在要求。“更多的教育公平与更高的教育效率(对个人发展和国家发展的贡献率)不是矛盾冲突的,也不能说哪一个更重要。二者不是对立关系,也不是主次关系。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是两个可以独立的、同等重要的教育追求或者教育目标。”(褚宏启《关于教育公平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教育学刊》)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二者是共生共存的,只有教育公平与效率同步发展,才是教育真正的全面进步。
我国的教育政策要求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就体现了教育公平和教育效率的统一。其公平在于“不让一个孩子掉队”,其效率在于提升教育质量,实现国家战略意图。
政府的责任
相对于教育公平与效率的特殊性来讲,促进教育公平与效率是政府的责任。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出要“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公平发展”。从教育财政学视角来看,政府在教育中的调节作用主要是保证教育高效运行和促进教育公平。
对于教育的高效运行,在宏观层面上,政府应该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在微观层面上,政府应该简政放权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应依个体差异、地区差异对教育资源采取平等、差异和补偿的原则。中央政府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扶持农村偏远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教育事业,建立合理的学生资助制度,以实现教育公平。所以,政府的调节对教育的公平与效率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强调政府对教育公平与效率的责任的同时,我们必须厘清政府、学校与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政府与学校要权、责分明,摒弃在行使教育行政职责过程中所出现的越权、越位,从传统的管理型政府中解放出来,实现现代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但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并不是一味地强调市场的作用,市场只能确保过程的公平与效率,无法控制结果的公平与效率;而运用政府权力的调节与服务,可以实现结果的公平与效率。
我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公平与效率问题。近几年,国家又出台了很多政策,为实现教育的公平与效率作了很多努力,如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就明确提出,力争在2012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到2020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破解择校难题。
2013年9月,习近平在联合国“教育第一”全球倡议行动一周年纪念活动上发表视频贺词,强调中国将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要“努力让13亿人民享有更好更公平的教育,获得发展自身、奉献社会、造福人民的能力。”此后,在全国两会上,在教师节慰问信中,在多次考察、讲话、批示中,他从教育公平、改革创新、立德树人等多个层面都发表过关于教育的论述,其教育观可以概括为“公平、立德、改革”。
我国政府深刻认识到,只有既高度重视通过提高效率来增强活力、促进教育发展,又高度重视在教育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实现教育公平来促进社会和谐,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才能建成现代化教育强国。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投入,政策、财政、地方三者“齐发力”,终于在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达到2.2万亿元,占GDP的比例达到4.28%,实现了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4%目标。这个目标的实现,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但这个水平还远远低于国际中上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与实现“中国梦”,完成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提出的教育发展目标和改革任务相比,我国教育的薄弱环节还很多,差距还很大。要真正实现教育公平,中国政府任重道远。
制度是保障
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实现,政府的调节与服务只能是治标,长久地实现教育的公平与效率,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才是其根本。制度是实现教育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有力手段,是实现教育公平与效率的根本路径。科学的制度可以保证教育资源的充分使用,最大程度地实现教育公平。法律制度是制度的最高形式,是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的法制保障。实现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的法制保障就是通过上升到国家的意志的形式来实现教育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的法制保障的基本前提就是制定科学完备的法律,促进教育制度的法治化。
从教育法制建设角度讲,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一个新的、重要的标志,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高等教育法标志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走上法治化的道路,在改革纵深发展的关键时刻,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高等学校的发展方向、基本制度,规范了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和活动,依法保护了学校、教师、学生各自的合法权益。
回顾我国教育的发展历程,变革提升是主旋律,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国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始终是教育改革的主要目标,而两者之间就是公平与效率复杂关系的重要体现。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出发,规划描绘了我国未来10年教育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这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第一个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是指导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这也是新世纪继《科技规划纲要》《人才规划纲要》之后又一个支撑国家战略的纲领性文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新教育工作方针是: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2020年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即“两基本、一进入”。2013年11月15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文公布。其中,第42条对“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进行了战略部署,这是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关键之举。《决定》围绕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新期盼,也体现了党中央对加快解决教育难题的决心勇气。
2014年9月4日,新的高考制度改革方案出台。这次改革引发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被称为“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力度最大的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此次改革,从社会公平出发,又落到提高办学效率上,从制度上努力实现既能公平地选拔人才,又能切实实行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新的改革方案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达成了一定的和解,但最终结果如何,还有待时间和社会的检验。因为在现行的社会关系、社会制度和社会状况面前,改革措施中还有许多令人担忧之处:如取消文理分科,“一考改三考”会不会增加学生负担;在高校等级化面前,自主招生能从多大程度上改变“分数定终身”的状况;弱化学业考试,加入综合素质评价,会不会沦为社会“上层”随意更改结果的工具,等等。
就像《决定》中提到的那样,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是个系统工程。因此,地方政府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必须综合考虑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关系,高度重视并解决好这两者共同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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