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水平考试亟待统一规范
发布时间: 2014-09-25 来源: 中国教育报2014/09/25 发布者:ym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博士 王志武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为了提高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作为高校招生录取依据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我们需要大力推进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宏观管理。
目前,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课程标准和考试要求组织实施,不仅名称、性质各不相同,而且在考试功能、考试科目等方面也差异较大。这些不仅影响到各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互认和互转,而且也阻碍了各高校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作为招生录取依据的有效性和可比性。具体表现有:
一是名称、性质不尽相同。虽然大部分省份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称谓,但仍有6个省份不同,如海南的普通高中基础会考、北京的普通高中新课程会考、福建的普通高中学业基础会考、浙江的普通高中会考、江苏和安徽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另外,从测量学性质来看,多数省份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定性为标准参照考试,但江苏、江西则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定性为“常模相关——目标参照考试”。
二是功能定位不够准确。上海、湖南等地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作为确认高中生能否毕业的依据和标准,而海南省则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直接折算后加计入高考成绩,广东、江苏、安徽则把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考生在高考中能否进入重点大学的依据和条件。同时,北京、天津等18个省份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定位于省级考试,而辽宁、河北等11个省份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定位于国家考试。
三是各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承办机构各不相同。北京、天津等5个省市由教育考试院承办,陕西、宁夏等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具体组织实施,上海、贵州、青海等成立了专门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新疆成立“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湖南成立“省、市(区)学考办”,而浙江、福建等由会考办实施,安徽则由省教科院主持,河北由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负责,黑龙江则由省考试评价办公室具体实施,河南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命题、评卷和考试信息管理等则分属于四个不同的机构。
四是各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的数量不同。一类是统考11门科目,如新疆、青海等;二类是统考9门科目,如北京、吉林等。三类是统考6门科目,如山东、黑龙江等。四类是广东、海南、福建等的反向考试模式。理科生考政治、历史、地理,文科生考物理、化学、生物。五类是选考模式,如浙江是语文、数学、外语为3个必考科目,考生再在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和信息技术等7个科目中任选考3科;江苏则是在7科中选考5个科目,技术是必考科目。六类是宁夏理工类考生要参加“一理两文”的考试,文史类考生要参加“一文两理”的考试,科目任选。可见,各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功能与考试科目差异极大,不利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加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宏观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科学定位。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教育考试制度,是一项分省管理的国家教育考试。它不仅是对高中教育质量的监测和评价,而且也是高校选拔新生的依据和手段,是连接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不可替代的中间环节。二是健全制度。要明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目标参照性测试的性质,不能按比例划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的人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应只针对普通高中学生,还应该包括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以及社会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要体现出职业类和学术类两种证书类型。三是构建体制。要建立健全我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国家宏观管理体制。教育部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具有领导、指挥、协调、审查和督导职能,包括确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政策、目标、原则和实施方案,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进行顶层设计,整体推进。各省市根据教育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总体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定考试相关政策,指定考试承办机构,完善考务实施细则,加强对考试的组织、管理与考风考纪建设。四是统一标准。国家要制定全国统一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标准和考试说明,一方面统一各地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质量与水平,另一方面促进各地高中教学水平、考试质量的整体提高、均衡发展。五是创新机制。我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宏观管理要建立健全检查、监督、评价和问责机制。教育部要积极履行检查、监督职能,对各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有关政策、考试标准、管理办法与考试质量开展检查、监督和评价,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依法启动问责机制。同时要组建或委托专业评价机构,对各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开展审查和评价,确保各省的考试标准与考试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确保全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政令统一,确保全国高中教育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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