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9-03 来源: 中国教育报2014/09/03 发布者:ym
三至五年县域校长教师交流成常态
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记者从今天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征得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同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
根据《意见》,从2014年开始,国家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率先实现县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
如何合理确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意见》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轮岗;对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年限的规定,应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意见》明确指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意见》支持鼓励各地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意见》提出,交流轮岗是国家赋予校长教师的重要责任和光荣使命。既要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提出明确要求,又要通过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进行政策引导。《意见》要求在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晋升、聘用管理、业绩考核、培养培训、薪酬福利、评优表彰等方面制定优惠倾斜政策,激发校长教师参与交流轮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把到艰苦边远地区和薄弱学校工作作为培养锻炼校长教师的重要平台,与校长教师职业发展进行全过程、全方位有机衔接。
《意见》要求,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国家层面将推动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示范区建设。同时,鼓励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大胆探索教师队伍管理新机制。
改革的关键在推进落实。《意见》提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行“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各级教育、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各县(区)要根据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并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政策的信息公开制度。《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文件要求,尽快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办法并全面部署,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据介绍,近年来,全国已有22个省份出台相关政策,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改革试点。2013年以来,浙江、福建、陕西、江西、河北、贵州等省已出台由多部门联合印发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指导意见,将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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