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要拿出新举措

发布时间: 2014-08-05 来源: 中国教育报2014/08/05 发布者:ym

  

     在新的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观念认识应当更加理性务实。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基础教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汪明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调整人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意见。《意见》从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的角度,对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各地有必要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把相关政策落实到行动之中。

     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从以往的实践看,由于随迁子女存在着“流动性大”的特点,流入流出常常处于无序状态,他们的就学难以纳入流入地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之中,给区域基础教育资源的安排带来不可预期性。尤其是从暂住证的办理要求看,绝大多数地方16周岁以下随迁子女不进行人口登记、不办理暂住证,相关部门缺乏对随迁子女进行统计的有效渠道。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特别是随着居住证制度的建立,16周岁以下随迁子女的人口信息统计将会逐步规范,这将为各地把常住人口,包括随迁子女纳入到区域教育发展规划之中,对随迁子女的入学进行统筹安排提供重要保障。

     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畴。从中央财政的角度看,目前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重点倾斜、集中投入”的原则,为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条件薄弱的城市公办学校提供经费支持。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中央财政的奖励资金有所增加,对于各地推动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专项奖励的力度仍须进一步加大。从地方财政的角度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此外,对于一些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而言,进一步加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市级财政统筹至关重要。

     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目前很多地方在推进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方面力度较大,成效也比较明显,对于破除户籍制度对中考的限制,对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应当看到,在部分大城市、特大城市,目前向随迁子女开放的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的大门仍然没有真正向随迁子女打开。

     新的户籍制度改革,为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实施办法提供了新的思路。以建立居住证制度为基础,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是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也为进一步保障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利提供了重要基础。但对于当前推进学籍管理改革中可能引发的一些新问题,如一人多籍、人籍分离、有人无籍等管理问题应引起重视。同时需要防止将学籍作为随迁子女入学的前置条件,包括在义务教育阶段,把学籍作为升学门槛,一些因各种原因没有建立学籍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升学、包括返回流出地升学频频受阻的现象,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在新的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观念认识应当更加理性务实,入学政策制定应当更加科学合理,相关管理服务应当更加人本、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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