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中心开展《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立法调研活动(之二)
发布时间: 2014-03-31 来源: 督导与评价研究中心 发布者:ym
与专家进行座谈
3月27日,《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调研课题组开展调研活动,本次调研活动中项目组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梁迎修副院长及法学院周静副教授、郭殊副教授、马剑银博士等四位老师进行了3个小时的座谈。座谈会围绕三个主题进行。一个完善的立法论证应该包括那些核心要素;立法调研的对象应包括的群体以及核心内容;国家或省市的《教育督导条例》与《教育督导规定》在执行力、问责等方面的区别。
教育督导研究室张瑞海主任首先介绍了课题研究的背景、目标、进展以及北京市教育行政及教育督导管理体制。之后,四位法学专家分别从立法学、行政法、比较法学等角度围绕课题组关心的问题与课题组成员进行了研讨。专家们认为,立法论证报告应围绕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立法必要性应围绕立法紧迫性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进行阐述。一是从实施上位法的角度,阐述现行的《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的滞后性。第二是现有的教育督导制度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需要重新进行制度设计。第三,兄弟省份在教育督导立法方面已经走在前列。目前,北京市教育督导立法工作已经滞后,有必要启动对《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的修改并提升其格位,将北京市已有的好经验和有效做法在法律层面加以确认。立法调研的对象应涵盖教育督导活动的影响者,包括学校校长、教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涉及教育系统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人。目前,教育督导社会认知度比较低,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权责划分不够清晰。教育督导目前的地位和承担的职能不相符,组织机构、事权、财权均不独立,很难独立发挥行政监督的职能,有必要通过条例立法提升教育督导的地位,明确教育督导的职能。